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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yè)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就第五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2020-03-12 13:09:16?鞏宸宇?來源:正義網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瑋  

涉疫詐騙犯罪高發(fā) 

既要嚴厲打擊又要謹防受騙

——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yè)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就第五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1.這是最高檢一個月來發(fā)布的第五批典型案例,請問這批案例聚焦了哪些涉疫情違法犯罪?

苗生明:疫情發(fā)生至今,最高檢已累計發(fā)布了五批典型案例。此前發(fā)布的四批典型案例,第一批在案件類型選擇上具有廣泛性,體現了場域廣、類型多、兼顧實體處置與程序適用等特點;第二批則進一步聚焦打擊重點,同時兼顧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統(tǒng)一適用;第三批典型案例更加體現出專業(yè)化特點,5個案例中有3個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案例,并在法律要旨中詳細闡述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界限;第四批典型案例重點關注了疫情防控經濟類犯罪,特別是制假售假類犯罪。

相比前四批典型案例,這次發(fā)布的第五批典型案例,有冒充“歸國富豪”謊稱能代買“3M”口罩的顏某詐騙案,有通過微信發(fā)布醫(y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口罩實物圖等虛假“憑證”的陳某某涉嫌詐騙案,還有冒充任課老師混入學生家長QQ群發(fā)布虛假培訓通知騙取培訓款的李某某涉嫌詐騙案??梢钥闯?此次發(fā)布的5個典型案例均是犯罪分子在疫情特殊時期進行的詐騙犯罪。

疫情期間的詐騙犯罪是數量最多的一類,發(fā)案比例高、涉及面廣、社會危害性大,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疫情防控時期社會秩序的安全穩(wěn)定,引起了我們的“特別關注”。從目前統(tǒng)計的數據看,疫情發(fā)生以來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相對集中在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等幾個罪名上,這幾類罪名占了全部案件的八成。其中,詐騙罪的比重又是最大的,截至3月11日,檢察機關依法批準逮捕涉嫌詐騙犯罪869件917人,起訴516件545人,批捕、起訴的人數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數更是超過50%。所以,我們認為有必要針對當前涉疫詐騙犯罪高發(fā)的態(tài)勢發(fā)布典型案例,指導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同時向人民群眾普及相關法律知識,警示違法犯罪。我們從全國各省級院報送的50多個案例中篩選出了5個詐騙犯罪案件進行集中發(fā)布。

2.涉疫詐騙典型案例具有哪些特點?為什么要從50多個案例中選取這5個?

苗生明:這5個涉疫詐騙典型案例延續(xù)了最高檢發(fā)布涉疫情典型案例類型化、指導化、深化、教化的精神。從目前辦理案件情況看,疫情防控期間詐騙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虛構提供防護物資的詐騙犯罪特別突出。從辦案情況看,此次疫情防控期間的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絕大多數是利用市場非常緊俏的疫情防護物資進行詐騙。這批5個典型案例中有4個與口罩相關。其余還包括騙取培訓費、騙取社會捐款、利用車船票改退或者提供醫(yī)院床位等進行詐騙。

第二,犯罪手段網絡化特點突出。從目前辦理的案件情況看,多數詐騙犯罪是通過微信、QQ、淘寶等網絡平臺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具有廣泛性、虛擬性等特點,這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對司法辦案的挑戰(zhàn)也更大。

第三,犯罪數額大。受防護物資緊俏、信息網絡覆蓋面廣等因素影響,這些詐騙犯罪的涉案數額動輒十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財產。

第四,犯罪區(qū)域化特點明顯。雖然全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幾乎均有詐騙犯罪,但在地域分布上多集中在經濟比較發(fā)達的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qū)。

從篩選標準上看,5個典型案例主要突出了以下幾個要素:

第一,依法從重懲處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發(fā)揮刑罰威懾作用。比如廣東伍某某詐騙案,被告人本身是原藥業(yè)公司醫(yī)藥代表,犯罪地域跨山東、浙江和安徽等多個省份,涉案金額達160多萬,其詐騙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給他人造成了巨額財產損失,最后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對犯罪分子起到有力的震懾作用。

第二,冒充主體差異性和手段多樣性。這5個案例中,有的冒充歸國富豪進行詐騙,如上海市顏某詐騙案;有的冒充生產廠家進行詐騙,如浙江省浦江縣徐某清詐騙案中,被告人號稱自己系有生產線的公司;有的冒充班主任進行詐騙,如江蘇省南京市李某某涉嫌詐騙案;還有的則對熟人朋友進行詐騙,如上海市顏某詐騙案、浙江省浦江縣徐某清詐騙案均系對微信好友進行詐騙,廣東省陽春市伍某某詐騙案系對之前的從業(yè)客戶進行詐騙。這5個案例行騙手段多樣,可以說犯罪分子為詐騙財物編造和偽造了各種理由、資質、信息,將這些違法犯罪事實曝光出來,可以對社會公眾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第三,受害主體的多樣性。這5個案例中,既包括急需口罩等防護物資的普通群眾,也包括復工復產的中小企業(yè)、防護物資銷售商、進行社會捐贈的愛心人士,甚至連疫情防控期間利用網絡進行教育、培訓的學生、家長,都成了犯罪分子的詐騙對象。而且,利用QQ群、微信朋友圈“殺熟”也成了詐騙犯罪的一個重要特點。要通過這些案例告訴善良的群眾,詐騙離我們并不遙遠,一定要提高警惕。

3.涉疫詐騙犯罪占比是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為何此類犯罪會如此高發(fā)、多發(fā)?具體說,有哪些類型?

苗生明:詐騙犯罪平時就是一類常見、多發(fā)犯罪。我們總結了疫情期間的10類多發(fā)詐騙案件類型:

一是虛假出售防疫物資詐騙。不法分子通過微信、QQ、電話、手機短信等途徑,冒用廠家名義、編造廠家代理身份或者謊稱囤有醫(yī)用口罩等,在收取支付款后,以各種理由推脫、躲避,拒不發(fā)貨甚至拉黑微信,或者寄送其他低價值物資,從而騙取財物。

二是謊稱籌集善款詐騙。不法分子冒用民政部門、“紅十字會”等慈善機構、志愿者協(xié)會等名義,提供虛假單位或官方網站、平臺等證明,謊稱籌集善款投入防疫工作,或者偽造因疫情失去親人、遭受重大損失等情形博取同情,騙取特定或不特定對象的財物。

三是推廣出售藥品、保健品詐騙。不法分子假冒政府部門、疾控單位、藥物研究機構、公益組織或者“老中醫(yī)”“養(yǎng)生專家”“權威人士”等,向廣大群眾特別是老年人推廣出售所謂的抗疫情藥物、提高免疫力保健品,從而騙取財物。

四是利用學生網絡課堂詐騙。不法分子以老師、學校教職員工名義,在微信群中發(fā)布二維碼或者提供銀行賬號,要求繳納班費、學費、教材費等,或者在網絡課堂中插入鏈接,引誘學生點擊從而套取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密碼,騙取財物。

五是以單位、企業(yè)工作名義詐騙。不法分子冒用單位領導、企業(yè)管理者等身份,在內部微信、QQ工作群或者采取一對一、點對點聯(lián)系的方式,以繳納員工相關費用等名義,要求匯款至指定賬戶,從而騙取財物。

六是提供虛假就業(yè)、兼職信息詐騙。不法分子通過在網絡上復制真實的其他用人單位信息鏈接,或制作虛假用人單位網站,以繳納保證金、考試費用、體檢費、入職手續(xù)費等名義騙取財物,或以先行墊付資金和“刷單賺錢”“掃二維碼領紅包”“租借賬號獲取租金”等為由,套取微信、支付寶賬號密碼,轉走被害人資金。

七是冒充各類客服詐騙。不法分子冒充海關、物流公司、商家、快遞等各類客服,以被害人物品因疫情滯留或者需要檢查等為由,要求提供資金保證、繳納相關費用,從而騙取財物。

八是針對公司企業(yè)合同詐騙。不法分子謊稱可以提供生產經營所需原材料或者購買產品貨物,假意簽訂合同并在收取貨款、貨物后,拒不履行合同,隱匿身份逃避責任,騙取財物。

九是針對中小企業(yè)貸款詐騙。不法分子以虛假金融機構、網貸平臺等名義,或者謊稱與相關金融機構有合作關系,以無擔保、低利率、手續(xù)簡便、貸還自由等為誘餌,騙取中小企業(yè)主、個體商戶個人信息,套取資金,或者要求提供貸款保證金、合同審核和公證費用等,騙取財物。

十是以疫情防控檢查名義詐騙。不法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以抽查、督查等名義,以防控措施不到位進行威脅,要求繳納逃避處罰費用、購買不必要物品等,從而騙取財物。

從中可以看出,疫情之下,人們的注意力普遍被防控吸引,防騙警惕性降低,因此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口罩是很多人的“剛需”,需求量最大、需求面最廣,求購者大多都沒有甄別真假口罩的經驗,首當其沖成為詐騙的對象。物資緊缺也在一定程度上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他們通過虛假信息制造群眾的恐慌和緊張心理,趁機騙取財物。

再就是微信、QQ、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為詐騙犯罪提供了土壤。因為網絡具有非接觸的特點,一方面會降低犯罪分子的負罪感,強化他們的僥幸心理;另一方面網絡傳播具有快速性、便捷性等特點,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以往群眾在大批量采購物資時會現場核對各類資質,但是疫情期間,人們往往通過網絡平臺核驗資質,犯罪分子就可以通過技術操作以假亂真、以次充好。

此外,篩選過程中我們還發(fā)現,不少犯罪分子詐騙后,往往是為了去賭博或進行高消費,疫情特殊時期,上游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詐騙犯罪高發(fā)、多發(fā)的情況也需要引起重視。我們希望通過典型案例發(fā)布有力震懾違法犯罪,讓那些抱有僥幸心理的潛在犯罪分子能及早醒悟、懸崖勒馬。

4.此次發(fā)布典型案例,對于潛在犯罪能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苗生明:在舉國上下同舟共濟、眾志成城與新冠肺炎疫情做堅決斗爭的時刻,一些犯罪分子不僅不出力,反倒借機實施詐騙犯罪、大發(fā)“國難財”謀取非法利益,為廣大人民群眾所不恥,為法律所不容,我們通過編發(fā)這5個典型案例,就是要傳達這樣的信息:

一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剛才講了,通過微信、QQ等網絡實施詐騙犯罪是此次疫情期間犯罪分子使用最多的手段,這也說明了網絡既能為社會公眾迅速了解信息、進行社會交往提供便利,同時也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用來發(fā)布詐騙等犯罪信息,實施詐騙犯罪。但是信息網絡藏不住犯罪、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網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一樣也會留下犯罪痕跡,司法機關完全有能力通過技術手段對通過網絡進行的違法犯罪實現精準打擊。即使在千里之外,縱使機關算盡,也難逃恢恢法網。

二是“莫僥幸,被捉必嚴懲”。疫情防控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當前的頭等大事,在此期間犯罪將被從嚴懲處,詐騙犯罪的最高刑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還要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于那些想發(fā)“國難財”的人,一旦觸犯刑律,不僅可能被剝奪人身自由,還要處以罰金或沒收財產,最終落得“人財兩空”,悔之晚矣。

5.疫情防控期間,檢察機關有什么好的建議,提醒大家謹防上當受騙?

苗生明:疫情防控特殊時期,詐騙分子通常會利用急需防控物資之機,利用善心捐助之機,利用急于治病防病之機,利用急于找工作之機,利用遠程教育培訓之機,利用企業(yè)復工復產之機,利用機票車票退改簽之機進行詐騙。

謹防詐騙,要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注意“朋友圈”,朋友圈里有朋友,也可能有騙子,與不是熟識的人在錢財交往上一定要慎重;二是選好渠道,不論是購買防控物資,還是奉獻愛心慈善捐助,都要選好正規(guī)的渠道,切勿輕信以個人名義、非正規(guī)渠道售賣物資、組織捐贈;三是謹慎付款,支付定金、轉賬、匯款要高度警惕、再三確認,不輕易向陌生人支付貨款;四是留存證據,交易過程中留下聊天記錄、付款記錄等,同時寫好備注,以防發(fā)生糾紛或者被騙留有證據;五是果斷報案,一旦發(fā)現上當受騙應立即報案,既為自己追回損失,也防止騙子再去危害他人。

此外,我們一線的檢察官們還認真結合了檢察機關辦理涉疫詐騙案件特點,提出了十點預防建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是購買物資需謹慎。防護物資緊缺,網絡和朋友圈里的資源可能并不靠譜,應盡可能選擇在實體藥店、正規(guī)購物網站購買。如果是通過朋友圈采購時,應當全面了解對方的資質、信用以及實力,不要因為一時心急,被他人的謊言所欺騙。

二是網絡付款需謹慎。對于對方要求先行支付定金、轉賬、匯款等要求的,一定要高度警惕、再三確認,不要輕易向陌生人支付貨款,不可因急切購買心理而輕易交付錢財。要盡可能選擇正規(guī)合法的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

三是捐獻愛心需謹慎。愛心捐贈應通過正規(guī)渠道進行,切勿輕信以個人名義、非正規(guī)渠道組織的愛心捐贈活動。

四是見到“特效藥物”需警惕。要通過官方網站、國家發(fā)布的權威信息,了解特效藥種類和藥物療效,時刻關注辟謠信息,切勿輕信和購買“新型冠狀病毒”特效藥。有癥狀應當及時就醫(yī),不要盲目聽信所謂的“專家”和“權威人士”“安利”的產品。

五是網絡繳費需謹慎。要加強微信群管理,開啟群驗證、實名制,防止陌生人隨意入群。切勿輕信班級QQ群、企業(yè)或學校微信群內線上教學收費、優(yōu)惠付款等信息。如微信群內發(fā)布了收取費用的相關信息,應注意核實,與有關負責人電話溝通確認,切勿急于付款。對于群內出現的其他可疑信息,應當第一時間向學校、企業(yè)等有關主體和負責人反饋。

六是網上求職需謹慎。切勿輕信網上刷單、高額返利等信息,警惕要求繳納保證金、培訓費后提供職位的招聘信息。相關信息要及時向勞動人事、人才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確認,避免上當受騙。

七是客服異常需謹慎。切勿輕信物品因疫情滯留或者需要檢查等為由,要求提供資金保證、繳納相關費用的信息,要及時與發(fā)貨方、物流公司、有關檢查檢驗檢疫部門官方網站或咨詢電話進行聯(lián)系,確認物品流通信息。

八是企業(yè)復工需防騙。企業(yè)復工復產要通過正規(guī)渠道獲取物資、資金,防止財物受損。切勿輕信為提供原材料、提供無抵押貸款或快速放款而索要賬戶信息等服務。對各類復工復產檢查也要認真甄別,防止不法分子冒充公務人員向企業(yè)收繳“罰款”。

九是保存證據需全面。要做有心人,在交易過程中留下聊天記錄、付款記錄等相關痕跡或者證據。特別是為了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在轉賬付款的時候一定要寫好備注,是“購買口罩的定金”“購買防疫物資的貨款”等。

十是受騙處置需果斷。發(fā)現違法線索、發(fā)生詐騙情況的,要通過相關司法程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私自處置引發(fā)不必要的矛盾。公民、企業(yè)發(fā)現疑似詐騙等各類線索,應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一旦發(fā)現上當受騙應立即報案。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詐騙事實存在,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jiān)督。(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鞏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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