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營業(yè)執(zhí)照、對公賬戶,雙雙獲刑
2021-02-03 17:04:14?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近年來,越來越多犯罪分子將目光盯上了銀行卡“四件套”(銀行卡、U盾、電話卡、支付寶),通過倒賣的方式獲取利益。近日,三明市三元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件詳情 2018年底至2019年5月期間,胡甲糾集胡乙、鄭某向他人以每套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價格收購銀行卡“四件套”(銀行卡、U盾、電話卡、支付寶),再以1200元至15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從中獲利。胡甲負責聯系上線買家,并與胡乙、鄭某一起找人來辦理銀行卡予以收購后統一出售,三人在買賣銀行卡過程中共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164張。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間,胡甲、胡乙、鄭某又結伙買賣營業(yè)執(zhí)照及對公賬戶,三人共同找人辦理個體工商戶和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對公賬戶,委托他人代辦后予以收購并出售,從中獲利。胡甲主要負責聯系上線買家,并指使胡乙、鄭某找人來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及對公賬戶,收購后由其統一轉賣給上家。至被查獲時止,胡甲買賣營業(yè)執(zhí)照共計110本,胡乙、鄭某參與買賣營業(yè)執(zhí)照共計70本。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間,余某在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以其個人身份申請辦理了8本營業(yè)執(zhí)照及對公賬戶,并提供給胡甲,胡甲則為其提供日常生活開支。2019年3月至4月期間,張某在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以其個人身份申請辦理了2本營業(yè)執(zhí)照及對公賬戶,并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出售給胡甲等人。2019年3月,被告人陳某在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以其個人身份申請辦理了1本營業(yè)執(zhí)照及對公賬戶,并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出售給胡甲等人。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甲、胡乙、鄭某非法買賣他人信用卡164張,嚴重侵害了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擾亂了金融機構的信譽和金融秩序,數量巨大,3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胡甲、胡乙、鄭某、余某、張某、陳某非法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嚴重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6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胡甲有期徒刑4年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判處被告人胡乙有期徒刑3年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判處被告人余某拘役5個月,緩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1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出租、買賣銀行卡是違法違規(guī)的行為,將面臨監(jiān)管部門的懲戒和法律的懲處。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于買賣銀行卡或對公賬戶的相關個人,五年內不能在ATM機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手機銀行轉賬、不能刷卡購物、不能在淘寶、京東、攜程、12306等網站進行快捷支付購票,同時也不能使用云閃付、微信、支付寶掃碼購買或者刷紅包。 犯罪分子經常誘惑、招募在校學生、務工人員或者閑散人員,以自己的身份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開設對公賬戶,成為其實施犯罪、轉移贓款的戶頭。對此,大家要自覺增強法律意識,保護個人信息,切勿為了蠅頭小利出租、出借個人銀行卡、身份證、U盾、網銀賬戶,以免造成經濟損失并承擔法律責任,甚至淪為犯罪的幫兇。 |
相關閱讀:
打印 | 收藏 | 發(fā)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jié)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jié)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jié)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yè)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chuàng)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yè)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yè)道德監(jiān)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