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省研究中心辦公室對五個研究中心及有關單位、院校年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1.項目年度執(zhí)行情況和結題情況;
2.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是否按計劃投入了力量、研究進度是否符合研究計劃的要求;
3.項目承擔單位是否按要求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條件,項目經費是否真正用到了科研工作上,開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批準立項后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研究方向。因客觀原因確需對項目研究范圍和內容進行調整時,應先由所在單位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研究中心辦公室批準。因項目研究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需中止項目、或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報請省研究中心辦公室批準。
第二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項目,被撤消項目的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新項目:
1.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2.剽竊他人研究成果;
3.項目的負責人不從事實質性研究工作,研究成果質量低劣;
4.挪用國家、省社科規(guī)劃項目成果;
5.嚴重違反財經紀律。
第七章 項目成果鑒定和驗收
第二十五條 為科學地評估省研究中心項目研究成果的質量,項目最終成果均需進行鑒定,通過鑒定后予以驗收結項。所有項目成果均由省研究中心辦公室統(tǒng)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鑒定。委托項目成果可免于鑒定,但需有省委宣傳部提供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 立項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須填寫《福建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項目鑒定結項審批書》一式2份,連同最終成果6份,交本研究中心或所在單位、院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研究中心辦公室。由省委宣傳部實施項目驗收、結項審批。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科研管理部門須將項目最終成果的電子文檔匯總后,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統(tǒng)一發(fā)送至省研究中心辦公室,以便匯編年度立項項目成果。
第二十八條 省研究中心項目成果,在公開發(fā)表、出版或向有關領導、決策部門報送時,應在醒目位置標明“福建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XXXX年項目”字樣,并注明項目編號,作為項目成果結項、預留經費撥付的條件之一。結項前或結項后公開發(fā)表、出版的項目成果,須送省研究中心辦公室2份,報送有關領導、決策部門參考的項目成果須同時抄送省研究中心辦公室1份。
第二十九條 項目最終成果鑒定通過后,辦理驗收結項,并發(fā)給《福建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XXXX年項目結項證書》。
第八章 項目成果出版和推廣
第三十條 省研究中心辦公室、各課題組和課題組所在單位,應采取各種積極措施促進省研究中心項目研究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充分發(fā)揮項目研究成果服務黨和政府決策、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qū)建設的作用。
第三十一條 五個研究中心、福州大學、華僑大學、福建農林大學等有條件的高等院校,應建立相對穩(wěn)定的成果宣傳推廣渠道,充分利用刊物、報紙、網站、廣播電視等媒體,在本單位或向社會廣泛宣傳具有重要應用價值、重要學術意義的階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終研究成果,并逐漸形成機制。
第三十二條 省委宣傳部不定期對省研究中心立項項目的優(yōu)秀成果編輯公開出版,對項目優(yōu)秀成果及管理先進單位進行評選和表彰。
第三十三條 全省社科界專家學者以省研究中心名義在人民日報、求是雜志、光明日報、經濟日報發(fā)表的成果,可視為省研究中心委托項目予以立項,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經費資助。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省委宣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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