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從以戶籍為準入門檻到以居民身份為準入條件
義務教育財政體制從過度分權到適度集權,為解決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提供了重要的物質保障,但這只是解決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問題的必要條件之一,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有賴于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完善。
長期以來,我國入學的準入條件和標志是以戶籍登記為依據的學籍管理制度。在以戶籍制度為依據的城鄉(xiāng)二元教育體制下,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問題之所以產生,就是因為學籍與戶籍掛鉤,流動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權無法在人口流動中得到保障。
戶籍是我國城鄉(xiāng)分野的二元教育結構形成的根本社會制度,也是造成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教育公平問題的直接原因。解決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問題的首要條件就是破除戶籍制度對流動兒童的入學限制,以居民身份和年齡作為依據登記入學,建立適應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問題的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準入制度。即凡是我國公民只要在義務教育學齡范圍內,均應按流入地戶籍人口一視同仁登記入學,納入本地義務教育事業(yè)范圍內。在此制度下,流入地政府應無條件接納和安排他們入學,教育行政督導部門應該將此作為義務教育督學和勸學工作的一部分。這也是“兩為主”政策中的“以流入地政府為主”精神的要義。從我國現行的流動人口子女城市就學政策來看,政府確立了“兩為主”的流動人口子女就學政策,實際上已經承認了流動人口子女在城市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這意味著以戶籍為基礎的城鄉(xiāng)二元教育結構已經開始松動。
隨著城鄉(xiāng)居民的戶籍制度改革呼聲日益高漲,戶籍制度改革也正式提上了議事日程,改革的目標就是剝離戶籍制度的權利約束功能,解除附加在其上的多種公民權利,教育自在其列。盡管當前全國各地都加大了戶籍制度改革的力度,但這顯然將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試圖等到戶籍制度改革到位再實現學籍與戶籍的脫鉤,從而解決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問題的想法是不現實的。教育是社會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具有相對獨立性,突破戶籍對教育權利的限制并不必然要等待戶籍制度改革到位之后才加以執(zhí)行。鑒于當前解決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教育問題的迫切性,等到戶籍制度改革全部到位后再去著手解決他們的就學問題顯然會貽誤整整一代人的教育,這將對我國的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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