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代法治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法律的地位及其作用凸顯。在理想的法治社會中,法律應該是一種超越工具主義意義的存在。當法律已經滲透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當法律的權威遠遠高于人的權威的時候,它就必然會成為一種生活方式、行為方式、思維方式。因此,在法治社會的語境中,法律絕不僅僅是一種武器、一種工具,它是至高無上的,法律之外無正義。
近年來,有人似乎找到了法律之外的所謂實現(xiàn)正義的武器,這就是深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涉法信訪”。應該說“涉法信訪”并不是一個標準的法律語言,甚至連標準的生活語言都算不上,但它所指稱的問題卻非常普遍,而且已經成為困擾司法、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難題。《信訪條例》第2條規(guī)定:“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憋@然,信訪的范圍是指依法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事項。那么“涉法信訪”又是什么樣的概念呢?有人對此提出了這樣的定義:“涉法信訪是指那些已經或應當被執(zhí)行機關和司法機關受理或者是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對于執(zhí)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作為或不作為所提出的申訴和控告未能如愿,轉而向上級機關投訴或者尋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請愿活動。”此定義中執(zhí)行機關和執(zhí)法機關到底是什么樣的機關并不清楚,因此該定義并不可取。目前實踐中人們一般是在司法的語境中使用“涉法信訪”這一概念的,也就是指當事人對司法處理結果不服,而向國家機關要求采取的法律程序之外的救濟手段。從嚴格意義上講,用“涉訴信訪”可能比“涉法信訪”更為準確,因為任何救濟手段都可能會涉及到法律。本文僅在涉訴意義上理解“涉法信訪”。因此它應當具有兩個基本特征:其一,當事人對已經經過司法程序處理的結果不服。其二,當事人采取了非法律程序的救濟手段。
“涉法信訪”是重實體正義而輕程序正義的典型表現(xiàn),勢必影響司法獨立和程序安定。它還直接影響到司法權威?,F(xiàn)代法治社會中充滿了利益之爭,司法程序應該是解決糾紛的最基本形式,也是最后形式。司法當然應有權威性及終局性?!吧娣ㄐ旁L”的當事人常常試圖從司法程序之外尋找救濟,這無疑是對司法的不信任。當越來越多的人把解決糾紛的方式置于司法程序之外的信訪時,就可能導致破壞法治社會的基本理念:認為信訪才是實現(xiàn)救濟的最佳方式或最有效的手段。其本質是“涉法信訪”的當事人相信司法系統(tǒng)之外有一個更有權威的機構,并且更相信這個機構的領導,希圖通過信訪途徑讓某個權威機構的領導了解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情況,通過領導的權力干預而使自己得到救濟。我們并不否認某些個案由于某個或者某些權威人士的干預可能會使個別正義得以實現(xiàn),但絕不能因此而主張人治。雖然“涉法信訪”可能會對某個個案實現(xiàn)正義,雖然很多人出于某些原因可能更相信“涉法信訪”的作用,但它解決不了社會的普遍正義問題,它更是與法治的語境存在沖突。
- 2009-06-22中央要求透明應對涉法信訪 對纏訪纏訴公開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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