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從1989年直今20年遲遲沒有出臺的重要障礙是官員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的博弈。從法律的層面看,2006年實施的《公務員法》未就官員的家庭財產等“個人隱私”的公開作出明確規(guī)定,2008年5月1日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钡?,官員財產與個人隱私之間如何界定,并不明確。有些官員認為,強制公布官員財產是對官員隱私權的侵犯。從黨紀政紀條規(guī)的層面看,1995年到2006年,中央先后發(fā)布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規(guī)定》、《關于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規(guī)定》、《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其中,官員收入和家庭財產只要求向上級部門申報、報告,由上級部門內部掌握,而無需向社會公開;官員需申報、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不包括官員配偶的從業(yè)情況和子女的受教育及從業(yè)情況,而且申報、報告的內容也無需向社會公開。可見,從信息公開的角度加強對官員“私生活”的監(jiān)督,目前這個渠道在我國并不十分暢通。
第三,官員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政府官員道德法制化的要求?,F代西方各國的行政法制,將政府公務員的衣食住行都納入了法制的軌道,甚至道德本身就是法律。美國的《政府行為道德法》、日本的《國家公務員倫理法》、韓國的《公職人員道德法》等均規(guī)定,政府官員必須向公眾公開他們的收入、公開他們的家屬和子女的工作情況以及在國外的情況,允許媒體報道他們的隱私。普通群眾可以擁有自己的隱私權,政府官員及公眾人物的隱私與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所以他們的隱私應當納入法制化的軌道,這樣便于群眾的監(jiān)督。政府官員無隱私已成為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原則,以至前美國總統(tǒng)克林頓都不得不面向全美國人民坦白他與萊溫斯基的隱私。對此,恩格斯早就指出:“個人隱私一般應受到保護,但當個人私事甚至隱私與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fā)生聯系的時候,個人隱私就已經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屬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便不受隱私權的保護,而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回避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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