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修訂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規(guī)定老師辱罵學生,有損未成年人身心的“語言暴力”將構成違法。(《浙江日報》 11月15日)
不可否認,長期以來的確有不少教師有使用“暴力語言”辱罵學生的現(xiàn)象,包括筆者之前教書時也有這種不適當?shù)男袨?,在一定程度上嚴重傷害了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利于學生身心健康的成長,立法禁止教師使用“暴力語言”辱罵學生有一定的必要性,浙江省開了一個好頭。但是,對于立法禁止教師使用“暴力語言”辱罵學生的規(guī)定,筆者根據(jù)以前的教書經(jīng)歷,對此有一定的擔憂。
立法規(guī)定中沒有詳細和具體地劃分教師批評學生的批評語言種類和教師辱罵學生的“暴力語言”種類,一方面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規(guī)定的執(zhí)行,另一方面影響教師行使批評教育權。眾所周知,教師批評學生不僅是教師應盡的職責,也是法定權利,然而教師批評學生的批評語言中帶有一定的“暴力性”,如果這類批評語言被家長和學生認定為“暴力語言”的話,認為是教師侮辱學生,并進行投訴,勢必影響教師行使批評教育權,導致教師不敢批評教育學生,從而使得放羊教育盛行。同時如果教師將有些實質為辱罵學生的“暴力語言”認定為批評學生的話,也將使得立法規(guī)定流于形式。換言之,如果立法規(guī)定不詳細劃分“暴力語言”種類的話,不是教師不敢批評和管教學生,就是教師與學生以及家長圍繞是批評學生還是辱罵學生爭論不休。
在一些教師辱罵學生的同時,也有不少學生辱罵教師的現(xiàn)象,而且這種現(xiàn)象越來越普遍,越來越嚴重。立法禁止教師辱罵學生,認定教師辱罵學生為違法問題,并給予處罰,是否也該立法規(guī)定禁止對學生辱罵教師呢,并規(guī)定一定的處罰措施呢?否則是否可以理解為教師辱罵學生是違法的,要受到處罰,而學生辱罵教師沒有關系,不受任何處罰,即使處罰也是可以被學生理解為辱罵他們的批評教育。這會不會導致學生喪失對教師最基本的敬畏呢?
教師辱罵學生立法禁止,那么社會上其他行業(yè),比如公務員辱罵老百姓等行為是不是也要跟進立法禁止,并規(guī)定處罰措施呢?普通老百姓之間的辱罵是不是也要立法明確禁止呢?如果都不禁止,只禁止教師辱罵學生的話,我們只能理解的不是保護未成年權益,而是欺負教師權益和侮辱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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