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散發(fā)檢舉村支書的材料,河南省沁陽市山王莊鎮(zhèn)的8位農民被公訴并判誹謗罪。在被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后,原審法院再次認定誹謗罪成立,其中6人又被不同程度加刑。被告再次上訴,二審法院再次裁定發(fā)回重審。隨著河南省委督察組的介入,事情發(fā)生突變。公訴機關以事實、證據發(fā)生變化為由申請撤訴,8人被“取保候審”,并被要求在沒有“賠償決定書”的情況下接受國家賠償。但6名村民表示,不明不白的賠償不會收。(11月30日《中國青年報》)
“誹謗案”當事人之一的張中芳表示:只有明確宣布無罪,并追究枉法辦案的公檢法三家的責任,才肯接受國家賠償?!拔覀円牟皇悄阗r幾個錢,而是要一個合法的說法。”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公民試圖與公權力平等對話而非簡單盲從,這值得慶幸。原因很簡單,公民社會正是在這些貌似微小的案件上逐步生長發(fā)育,公權力也正是在這種倒逼中逐漸擺脫“蠻橫”。
檢視這起“誹謗案”的發(fā)生發(fā)展過程會發(fā)現(xiàn),權力蠻橫的暗影伴隨始終:先是幾位村民因揭發(fā)村支書被警方以“誹謗罪”拘留;緊接著,幾位村民以“誹謗罪”被公捕;隨后,當地法院以“誹謗罪”下發(fā)傳票,當地檢察院違法提起公訴。難以置信的是,在焦作市中院對案件發(fā)回重審后,當地法院為避免超期羈押的事實,在二審中對被告人加刑。即便是有了省委督察組的介入,當地公檢法依然不承認自己辦了錯案,竟違反程序“先放人、后撤案”,并用來歷不明的“國家賠償”試圖堵住這些村民之口……
筆者相信,隨著媒體的跟進報道,這起“誹謗案”將得以解決:村民將得到貨真價實的國家賠償,當地公檢法等相關負責人也將被追究相應責任。但這樣的“勝利”顯然是以當事人付出被關押數百天的代價換來的。而且,與村民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覺醒相比,當地相關部門表現(xiàn)出的態(tài)度,依然只能用“蠻橫”來形容,并無半點謙卑、悔改之態(tài)。
如此看來,要想使公權力告別蠻橫,僅有公民意識的覺醒與生長是不夠的。沒有公正平等的對話平臺,蠻橫的公權力一方面可以對“刁民”“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另一方面,欲息事寧人而不愿坦承錯誤的他們,相信以權力和利益能夠“擺平”正義。如此“彼長此消”的情況,應該引起相關部門的關注:在構建民意對話公權力公平公正平臺的同時,還應該用相應的制度改革的方式,督促和鞭策公權力養(yǎng)成自查、自省的謙卑秉性,逐漸告別蠻橫。
- 2009-12-01不是“錯案”,“國家賠償”從何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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