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河南洛陽孟津西霞院初級中學初一學生雷夢佳,與同年級其他班另一個女同學打架。班主任組織全體同學投票,決定是讓雷夢佳留下學習還是請家長將其帶走,家庭教育一周。結果對雷夢佳不利,大部分同學投票將雷夢佳帶走。4月7日,雷夢佳在學校附近黃河渠邊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遺言,隨后投渠自盡。(4月26日《東方今報》)
初一女生間打架,這個再尋常不過的校園事件,班主任卻假借投票而裹挾學生所謂“民意”的方式,間接導致了雷同學的死亡,讀起來真讓人氣憤。筆者也是中學教師,如果我遇到這樣的問題,我相信通過對學生耐心的教育和疏導是完全可以解決好的。這位班主任老師的行為顯然是不恰當?shù)?而且涉嫌違法。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并且有明確規(guī)定,對于犯罪的少年需要貫徹教育、感化的方針,更何況對于僅僅是有打架行為的初一女生呢?
對于未成年人來說,他們的心理承受能力極其有限,未成年女生更是如此??梢韵胂螽斶@位女生被多數(shù)學生投票選擇讓她回家,就等于她在班級中、同學間的名譽、人格遭到了徹底的否定,其心境可想而知,這是一種很嚴重的人格羞辱行為,即使是成年人也難以接受。作為教師在任何時候都無權用投票的方式剝奪一個人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況且參加投票的學生也是未成年人,他們本身就缺乏正確的認識和辨別能力。
可悲的是,時下學校教育過程中類似的問題經(jīng)常出現(xiàn)。一些學校熱衷于用獎懲、優(yōu)劣來“刺激”學生,用體罰或開除來懲戒學生,而不是用科學管理去對待學生,用愛心去教育學生。有些教師不把學生當做有感情的人去教育感化,而是用粗暴的手段去控制他們,這顯然違背了教育宗旨。用投票來決定學生去留,類似這種急功近利的教育方式是該反省了。
- 2010-03-09給投票表決器加蓋子是民主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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