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凌晨2點多,小羅和同事一行十幾人到椰風寨一影院看電影。由于是4D電影,所以觀看時要佩戴特殊眼鏡??赐觌娪昂?,因為弄壞了眼鏡腿,小羅和同事被影院的工作人員攔下,不讓離開,爭辯之時,對方竟拿出棍子,一路追打小羅。小羅因此受重傷,左手臂粉碎性骨折,脾臟因破裂摘除。該影院認為自己不負主要責任,支付一萬多費用后,就不再支付,目前小羅面臨著停藥的境地。(8月2日《海峽導報》)
一般發(fā)生糾紛,雙方多少都有些責任,但產生這么嚴重的后果,電影院是難辭其咎的??呻娪霸阂灾饕熑卧诖蛉苏?,自己不知道該承擔多少責任為由,拒絕承擔進一步的責任,并建議小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院方愿意根據(jù)法院判決賠償。這個解釋看似合理,其實未見其誠意,有推脫責任之嫌。
小羅傷重面臨著停藥的境地,如果沒能繼續(xù)治療的話,顯然會對其健康、甚至生命產生更大的威脅。不論怎樣,起碼從道義上院方應該先行墊付醫(yī)療費用,這是企業(yè)應盡的社會責任,而且,導致此事的發(fā)生和電影院的管理不無關系,另外,要求院方先行賠償也是有法可依的。
首先,事情因眼鏡腿的損壞引起。任何物品在使用的過程中,都有個折舊損耗的問題,經手多人后,總會壞在最后一個人手里,小羅他們未必是這副眼鏡的第一個使用者,何況院方本身也有保管維護的責任,而且,物品的損耗本身也應該在經營成本里面。因此要小羅賠償本身就不合理。這說明電影院是要求工作人員負責物品的保管的,卻沒有考慮到損耗問題,反而要員工來承擔成本——如損壞可能要員工賠償,但物品終究會壞,于是員工只好向顧客轉嫁成本,糾紛就由此產生。另外,院方也沒能很好的約束員工的行為。這些說明院方的管理不當,是導致此事的一個頗為重要的因素。
其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打人者是為了履行職務——因為影院的眼鏡被顧客損壞后要求賠償而打的人,這可認定打人者是在“從事雇傭活動”。而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使雇員是故意的或存在重大過失,雇主也應承擔連帶責任,可向雇員追償,換言之,雇主是應該先行賠償?shù)摹?/p>
所以,不管是從道義、社會責任、還是法律的角度來講,電影院方面都應該先行支付相應的醫(yī)療費用。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小羅如此傷重,司法機關為何沒有調解賠償事宜呢?要知道,傷病是不會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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