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柘城5名村民因警察隱匿證據(jù)而被判強奸搶劫罪蒙冤三年一事,讓人們再次反思和重提是否應該有“警察偽證罪”這一話題。黎明先生于9月14日在《東方早報》撰文認為,柘城強奸搶劫冤案中的余鵬飛警官,不僅涉嫌枉法罪和刑訊逼供罪,而且也涉嫌偽證罪,甚至妨害作證罪,而我國刑法中卻沒有“警察偽證罪”條款,這與我國“證人理論”不符。
其實,早在取消“律師偽證罪”的激辯中,就有不少人質(zhì)疑為什么刑法單單規(guī)定了“律師偽證罪”,卻沒有規(guī)定警察、法官及檢察官的偽證罪。顯然,那時的“警察偽證罪”是作為否定“律師偽證罪”的合理性和正當性,為了進行類比推理而提出來的。此時提出“警察偽證罪”則意在與普通偽證罪的危害性進行類比,系從肯定、支持和呼吁其單獨入罪的角度來談論的。
在筆者看來,弄清警察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和職責定位,就可充分理解我國刑法為什么不單設(shè)“警察偽證罪”。
偽證罪的客觀表現(xiàn)盡管有所不同,但從刑法理論上看,偽證罪在犯罪主體上卻是特定的,即屬于特殊主體。特殊在哪里呢?不妨從他們與案件的關(guān)系來分析。偽證罪主體對案件而言,是不存在任何法定職權(quán)和職責的,既不需要收集證據(jù)偵破案件,也不需要維護社會安全,主持司法公正,他們只負有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提供證人證言、客觀筆錄和鑒定結(jié)論的義務??傊?,刑法之所以追究他們的偽證罪責任,是因為他們在相關(guān)司法訴訟活動中僅有一項義務,那就是“作證”。
而警察在刑事偵查乃至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的角色和職責,顯然與偽證罪主體有本質(zhì)的不同。首先,警察的任務是全面收集能證明案件一切事實的證據(jù),徹底查明案件真相。因此,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警察不是“作證者”,而是查找、發(fā)現(xiàn)“作證者”并及時收集證據(jù)的人,其法定職責是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jù),努力實現(xiàn)司法公正,不枉不縱。既然警察不是“作證者”,從法理上講自然也就不存在“偽證罪”;而把“作證者”提供的證據(jù)隱匿或遺失,只是涉嫌失職瀆職,主要侵害了國家司法機關(guān)的正?;顒樱蚨嚓P(guān)罪名也宜放在刑法“瀆職罪”一章當中。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枉法罪”不僅從罪狀上能夠完全涵蓋警察、法官、檢察官的偽證行為,而且從法定刑上也足以達到“罪刑相當”原則的要求。偽證罪的最高法定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枉法罪的法定刑則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從實證的角度分析,即便刑法單設(shè)一個“警察偽證罪”,以柘城冤案中警方隱匿關(guān)鍵證據(jù)這一情節(jié)為例,其所受懲罰恐怕也不一定比依照枉法罪處罰來得更重。
總之,“警察偽證罪”,這個可以沒有。因為它與警察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和職責定位不符。
山東濟南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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