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底,小吳順利通過安慶市教育局組織的安慶市直學校教師招聘考試,后來體檢時因為HIV呈陽性,遭到當地教育部門的拒絕。11月12日,他狀告教育局要求就業(yè)權利的案件在安徽一審宣判,原告要求被法院駁回,其代理律師當庭表示上訴。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尚未頒布教師聘用辦法,但被告安慶市教育局、人社局依據的《安慶市市直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和選調人員辦法》并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并無不當。在這里,法院其實只是回答了這場訴訟中的合法性問題,并沒有回答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能否擔任教師的合理性問題。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從現行相關法律和政策來看,不錄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小吳擔任教師并不違法,但是,應否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擔任教師,法院并沒有給出一個準確的答案。
事實上,從以往“乙肝就業(yè)歧視”案件的審理情況來看,我們對這起訴訟的結果也不可能樂觀。以往的“乙肝就業(yè)歧視”的訴訟往往以原告敗訴告終,只是在有關部門修改體檢標準后才有所改觀。因為,我們的司法體制有些類似于大陸法系,法官既無英美法系的“造法功能”,也無違憲審查的職責與權力,法官往往拘泥于現有的法律,而顯得司法能動性不夠。指望在司法領域挑戰(zhàn)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業(yè)歧視成功,恐怕比較困難。
并且,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業(yè)問題關系到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的沖突與平衡、醫(yī)學問題、觀念更新與進步等諸多糾結的問題,事實上,有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業(yè)問題更應當進行廣泛的科學論證和立法博弈,更適宜在立法領域制定法律來解決。在這個角度上,我認同學者洪道德的觀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業(yè)問題,“應該是一個醫(yī)學問題,是一個政策問題”,而“不是一個司法問題”。
一方面,在現代文明社會,每一個公民的權利都應當得到尊重,衡量一個社會的文明進步程度,其中一個重要的標準就是少數人的權利是否不被多數人的意見所剝奪。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yè)權利得到逐步改善,就是少數人權利得到尊重和我們社會走向文明進步的一個具體體現。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業(yè)權利也應當得到社會的尊重,并且,對于這種權利的尊重不僅是為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生存發(fā)展和人格尊嚴,也能促進社會的福祉,因為一個自暴自棄的感染者更可能遷怒于社會。所以,《艾滋病防治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chuàng)造條件,扶持有勞動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和工作”。
另一方面,權利并非絕對的,個體的權利在跟公共利益發(fā)生沖突時,可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一個患有烈性傳染病的患者,就不但不能實現就業(yè)權利,甚至還要被隔離治療,人身自由要受到一定限制,這就是因為他可能對公眾健康產生危害,權利必須受到限制。按照目前通行的看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與乙肝病毒攜帶者有相似之處,就是主要通過血液、母嬰和性接觸傳播,不會通過呼吸道和消化道傳染,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觸也不會傳播,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似乎也應當與乙肝病毒攜帶者一樣,打破某些就業(yè)藩籬。不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與乙肝病毒攜帶者情形又有不同,比如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通常過了潛伏期要發(fā)病,并且目前無法治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往往與“性道德瑕疵”聯系在一起,等等。那么,在尊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業(yè)權利的同時,對于他們所能進入的領域、進入的時間和預防傳染(特別是發(fā)病后的預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平衡等多種問題,都必須進行科學論證和立法博弈。
因此,立法機關應當盡快啟動對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業(yè)“平權”的聽證,進行科學論證和利益博弈,加快立法進程,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公眾一個合理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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