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湖南郴州市因政府宣布“限摩規(guī)電”引起部分民眾不滿,上千摩托車司機到市政府請愿并上街“散步”表示不滿。當?shù)卣鰟哟罅烤Γ噍v警車和執(zhí)法車被掀翻。據稱有12人因此被捕,但沒有得到官方確認。(11月16日《新京報》)
三年前,廈門市民為反對PX化工廠的落戶,以和平、理性的“散步”形式游行抗議,從而成功促使政府緩建PX項目并最終將其遷移他處。此舉被輿論視為建設“公民社會”的一個歷史性突破,而“散步”一詞也被賦予了公眾主張權益表達意愿的新的內涵,為更多的人傳誦和銘記。
然而,時至今日,當“廣東東莞600村民不滿垃圾焚燒廠選址集體散步”、“湖南郴州千人‘散步’反對限摩”等類似事件越來越多地進入公眾視野,我們早已沒有了當初的激動和喜悅,取而代之的是困惑和憂慮。公眾參與政府決策和公共管理,難道就只剩下“散步”這一條道路?
憲法規(guī)定,公民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公共政策的實施、行政任務的完成,不可能靠單純的行政命令,更重要的是需要公民的合作才能完成。尤其隨著當下各個新興階層的出現(xiàn)、各種利益關系并存格局的形成,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識在不斷增強,對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參與意識、對切身權益的維護意識、對自身能力發(fā)揮和自身價值實現(xiàn)的追求意識都得到了進一步提高。這就要求,政府堅持政務公開,提高工作透明度、開放度和公信力,引導公民參與事關切身利益的決策,有效地將國家機關智慧與公民智慧相結合,提高公共權力運行水平。
遺憾的是,“散步”事件接二連三地上演,說明公眾參與的機制并未真正建立和完善。此次郴州政府宣布“限摩規(guī)電”,旨在整治城區(qū)摩托車非法營運、隨意停車攬客,以及滋生出來的“兩搶一盜”犯罪行為,但一刀切的禁令,無疑會對部分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影響。據報道,當?shù)貜氖履ν熊嚑I運者一度多達數(shù)千人,限摩后這些人將失去生活來源,而禁止摩托車運輸,也將極大影響個體經營者運送貨物等。
原本,這部分群體的權益應該在決策制定過程中得到重視。即便決策層沒有事先考慮到,還可以通過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等渠道進行博弈,幫助政府的政策臻于完善,達到各方利益的最佳契合點??上攵绻姓疀Q策的公眾參與,許多問題和矛盾都會在事先得到化解。不過,種種合法有效的參與手段并沒有得到充分運用,面對政府禁令的“單兵突進”,群眾的不滿在一點點積攢,最終通過“散步”的方式釋放出來。
如果說當初廈門“散步”是以一種非法律化的方式參與公共決策過程,那么事件之所以得以圓滿收場歸功于政府與市民的良性互動在發(fā)揮作用。從這一點講,“散步”并不具有可復制性。畢竟,不是所有市民都能夠溫和理性地表達抗議,不是所有主張都能幸運地遇上“可以說服的市長”。郴州千人散步事件就是反面例證。部分司機情緒激動,掀翻多輛警車和執(zhí)法車,砸壞了道路上的護欄;政府也態(tài)度強硬,將其定性為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事件,調動大量警力到現(xiàn)場。
公眾參與不能只剩下“散步”。這不僅因為有上升為公眾事件、引發(fā)沖擊騷亂的隱憂,更在于通過散步倒逼決策變更已然是“馬后炮”。誠然政策缺陷和不足能夠得到彌補,卻難以消除政府部門與公眾之間的隔閡,治愈給公眾心靈造成的創(chuàng)傷。而政令的朝令夕改,對于政府部門的公信力來說也是一大損傷。
十七大報告提出,“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完善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tǒng),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钡珡膶覍页霈F(xiàn)的散步事件來看,一些地方政府仍停留在關門決策的層面,公眾參與并未得到有效落實。如何增強公民與政府部門之間的交流互動,增強公民對公共決策的政治信任與施政支持,整合公民力量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轉型,值得我們深思。
- 2009-09-03權利已經突圍,權力不能再“散步”
- 2007-08-24不能睡覺散步,還要警察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