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其直接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對公共服務的需要,同時,對于政府自身的改革和職能轉變,也能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政府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關鍵之一,是政府要從“事無巨細全方位包辦”的全能型政府,轉變?yōu)橹饕峁┳詈诵?、最?yōu)勢公共服務的有限型政府。發(fā)達國家的經驗證明,從一些基本的、普通的公共服務,到一些專業(yè)性強、技術要求高的公共服務,如果由政府直接提供,往往比由社會組織提供成本更高。因此,政府從大量非核心、非優(yōu)勢的公共服務中“抽身”出來,一方面可以精兵簡政,降低行政成本,遏制政府部門從公共服務中牟取利益的傾向,遏制公共服務中的腐敗交易;另一方面有利于打破政府、事業(yè)單位和國有企業(yè)對大多數公共服務的壟斷局面,降低社會組織(包括民營企業(yè))從事公共服務的門檻,以此強化公共服務領域的競爭,強化政府對公共服務的監(jiān)管,提高公眾與公共服務生產者的談判能力,最終有利于公共服務提高水平,改善質量,更好地滿足公眾的各種需求。
一邊是政府部門從大量公共服務中“抽身”出來,一邊是社會組織將大量公共服務“接手”過去,這就要求在政府推動自身改革提速的同時,還要為社會組織從事公共服務創(chuàng)造更加寬松的環(huán)境。當前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社會組織要獲得合法的登記注冊手續(xù),必須先找到一個相關部門作為主管單位,并且對資金、活動場所的要求都很高,即便登記注冊成功,也很難享受到稅收優(yōu)惠、資金資助等政策待遇。這些法律規(guī)定不但限制了社會組織的“出生”,也大大限制了社會組織的生長發(fā)育能力,包括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而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受到限制,本身又限制了他們向政府“出售”公共服務、獲得政府資金支持的機會,這就反過來對他們的生長發(fā)育能力形成了更大的限制。這個問題不解決,政府改革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都難有深入推進的空間。
政府越精簡,政府職能越精練,政府需要購買的公共服務就越多,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會也就越多,社會組織的用武之地也就越廣闊。唯有加快政府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為社會組織“騰”出更多從事公共服務的機會,公共服務的蛋糕才能越做越大,公共服務也才能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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