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男孩“被性服務”對法治的追問
www.fjnet.cn?2012-08-02 17:13? 王傳言?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拿著朋友送的免費洗浴票,家住咸陽的陳女士一家和朋友胡女士一家,第一次踏進洗浴廣場。昨日上午,當兩家人準備結(jié)賬離開浴場時卻被告知,陳女士13歲的兒子鵬鵬,在浴場內(nèi)消費了由技師提供的“性服務”,浴場要求陳女士為鵬鵬消費的198元買單。浴場憑什么向一個13歲的孩子提供性服務?在得到浴場女技師確實為鵬鵬提供過“性服務”的答復后,憤怒的陳女士當即選擇了報警。(8月1日 《華商報》) 13歲的男孩子可能已經(jīng)性成熟,但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屬于無行為能力和辨別能力的個體,仍屬于未成年人的行列,但這僅僅是法律的規(guī)定,到底生理年齡和法律年齡之間的分野如何彌補將是現(xiàn)實中遭遇的困境,也是對于法治社會本身的追問。對于強奸罪來說,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強奸”僅針對女性而言,而針對男性而言,并沒有對其性侵犯的明文法律規(guī)定。這顯然是一種漏洞,比如新聞中的例子,女技師為其提供了性服務,而對方卻是沒有接受能力的,這來自于一個“被”字的根據(jù),13歲的第一次性經(jīng)歷卻如此慘淡,著實讓人唏噓不已。 其實,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浴場和女技師的行為,是典型的提供色情服務及賣淫行為,應該對此采取相應制裁措施。而其更惡劣影響在于,13歲的鵬鵬是一個沒有行為能力和辨別能力的個體,對其提供性服務,無異于對未成年個體的摧殘。對于鵬鵬而言,因為年齡只有13歲,其本身并構(gòu)不成刑事和行政違法。如果提供性服務的“技師”有性病并傳播給了鵬鵬,可以傳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梢姡藗鞑バ圆∽镏?,就只能以賣淫嫖娼進行處罰,而嫖娼的主體卻只有13歲,于是,法律遭遇到卡殼的境地。 女技師的行為本身無非為了賺錢,通過提供性服務。這應該追問的是管理浴場的人員到底如何將這樣的人員,所謂的“外包”服務放置在浴場之內(nèi)的。很明顯的是浴場和技師之間存在著密不可分的利益關(guān)系,即所謂的198元浴資是浴場和技師之間按照一定比例分成的。在這樣的利益關(guān)系下,浴場容留賣淫行為的存在本身就屬于違法行為,有組織容留婦女賣淫的嫌疑。但在現(xiàn)實的操作中,當不滿16周歲的女子參見到賣淫的技師團隊中將如何處理,難道是嫖宿幼女罪?而年齡的低端化正好說明了法律的修訂應該到了一定的境地,不得不進行按照現(xiàn)實條件進行的修改。 盡管此類事件現(xiàn)實中很少,但社會物質(zhì)條件的極大豐富讓孩子們的性成熟年齡推前,不能不說,無論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還是《刑法》中對于強奸罪的規(guī)定缺乏男性客體的存在就是一種缺失,同樣,也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造成了一定損害。法治的進步來源自現(xiàn)實的拷問,更是一種實踐的真知。所以,13歲男孩“被性服務”本身就提供了現(xiàn)實中可供思考的足夠素材。 |
- 責任編輯: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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