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惡逆變”是對無辜者的綁架
www.fjnet.cn?2012-12-26 09:15? 王 琳?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在防止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惡逆變”上,社會可以做得更多。 12月24日,河北豐寧縣第一中學門口附近,殷鐵軍駕車撞倒23名學生,其中13人住院治療。 在可預期的刑事訴訟流程中,此案的提起公訴、排期開庭、作出裁判自會依循司法的邏輯漸次推進。而不可預期的是,裁判未必意味著定分止爭。此案的起因,同樣源于一起刑案的判罰。殷鐵軍的女兒3年前被害,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刑和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殷不服此判多次上訪。在上訪無果后,作為被害人家屬的殷鐵軍搖身一變成為加害人。 這樣的“惡逆變”并不鮮見。盡管網(wǎng)絡上不乏對肇事者的同情,但“弱者抽刀向更弱者”的報復性傷害本身,沒有任何可同情之處。相對于肇事者所感到的不公,僅僅因為在某個特定時段、走在某個特定地點就被撞傷的孩子們,又到哪里去尋找他們的公正?即便未來有一個公正的判決,孩子們也不希望被撞。 “弱者抽刀向更弱者”還正在成為一種“惡傳遞”,傳遞的指向,都在社會底層。而底層民眾亟須的,恰恰是守望相助,而不是相互踐踏。 近年來,類似案件并不罕見,評論者通常會給這些個案貼上“報復社會”的標簽,但“社會”何其無辜,要受此冤屈并被報復?如果有人憤然于司法不公,那么社會力量正可動員起來監(jiān)督司法,確保其依法而為,有錯必究。因司法不公而報復社會,豈非打錯了靶子? 當然,在防止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惡逆變”上,社會可以做得更多。比如,當殷鐵軍不服女兒遇害案的刑事判決,一些社會組織能迅速提供法律援助,在合法的管道內(nèi)尋求救濟。另一些社會組織則迅速提供心理輔導和經(jīng)濟幫扶,在精神和物質(zhì)層面提供實質(zhì)幫助。社會組織的繁榮與社會力量的壯大,有利于創(chuàng)造一種基于社會自我調(diào)適的穩(wěn)定。 而那些試圖追問校園安保的延伸、檢討警察路面執(zhí)法的覆蓋率,各有其理,卻難免奢侈。因為再健全的校園安保也不大可能延伸到學生回家的每一個路段,再勤快的路面執(zhí)勤也不可能及時制止每一起突發(fā)性刑事案件。 強調(diào)社會責任并不是要否認司法責任。法律人常感慨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未必一致,因此司法公正也未必意味著絕對的實體公正。公正是追求,也是希望??梢詴簳r失望,但不能讓人喪失希望。至少司法機關(guān)在程序公正上理應給民眾一個交待——比如,尊重每一位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訴訟權(quán)利與合法訴求,在上訪之外提供一條更有效的救濟管道等等。 |
- 責任編輯:鄧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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