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東省濟南市運署街上,有一條人行道的寬度僅有20厘米。記者親自感受這條人行道,成年人走在上面只能側身通過,而且胳膊很容易碰到旁邊的墻壁。附近有泉城中學和濟南市大明湖小學兩個學校,但記者在現(xiàn)場看到,大部分學生根本就走不了這條人行道,一些同學更是一腳踏在人行道上,一腳踏在馬路上。被附近居民戲稱為“史上最窄人行道”。(據(jù)2013年9月14日《京華時報》) 車多路堵,人行道越來越窄,日益成為城市通病,但像濟南市運署街上這條僅有20厘米寬的人行道,確實是鮮有聽聞。怪事不怪,“車輛優(yōu)先”原則盛行是病根。如今,城市治堵最終堵死了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已是不爭的事實。 正如濟南市歷下區(qū)市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員所說,他們不僅要照顧行人,更要保證機動車輛正常的行駛。如果將人行道修寬的話,就不能保證雙向車輛的正常通過了,他們也是迫不得已。實質上,他們面對無奈所選擇的是,在保證車輛通行中兼顧行人行走,行人通行權被置之次位。 盡管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確立了“行人優(yōu)先”原則,賦予行人優(yōu)先通行權,然而,行人的路權畢竟是建立在良好道路條件基礎之上的,以一定的道路條件為依托,行人壓根兒就沒有路可走,何來優(yōu)先通行權,只能讓“車輛優(yōu)先”原則占居上風。 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條第一款還規(guī)定:“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nèi)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yōu)先通行。”也就是說,當行人無法在20厘米人行道上行走需借用機動車道時,就必須靠邊以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或者像目前這樣,“一些同學更是一腳踏在人行道上,一腳踏在馬路上”,因為他們不能妨礙機動車輛的優(yōu)先通行權,這是法律規(guī)定,沒有商量余地。 顯然,濟南市運署街上這條勉強能供一個人側身通過的“史上最窄人行道”,讓行人犯難,更令“行人優(yōu)先”原則很是尷尬。事實上,我國新交法賦予的“行人優(yōu)先”原則,并非是真正意義上的行人優(yōu)先通行權。國際上公認的“行人優(yōu)先”原則,是指行人和車輛在道路上通行時,行人的道路行走權利優(yōu)先予車輛的道路行走權。即車輛只有在確保行人安全行走過往的前提之下,才享有道路的行駛權,否則,二權沖突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必須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據(jù)相關部門的統(tǒng)計,我國每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數(shù)大約10萬人左右,居全球之最,道路交通事故已成為威脅我國人民生命健康的最大殺手。不可否認,導致目前道路交通亡人事故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道路交通規(guī)則制定與執(zhí)行上的疏漏與缺失,決不可忽視。 眼下,人們在路上常見的情形是,即便有紅綠燈的路口,在行人道綠燈的條件下,大量右拐彎的機動車往往是目中無人甚至加大油門和行人搶道,而在沒有信號燈的交叉路口和人行橫道上,簡直就是爭先恐后,橫沖直撞,無法無天,更何況是在路上正常行駛了?!靶腥藘?yōu)先”原則在駕駛人腦海中已經(jīng)演化為“車輛優(yōu)先”原則,這無疑是交通事故的重大隱患所在。 路窄不要緊,關鍵市民利益在管理者心目中的位置不能窄。20厘米寬的人行道,與其說是一種無奈的選擇,不如說是政府在解決民生問題上的懶惰,也使“車輛優(yōu)先”原則更加形象化了。如果管理者的頭腦中真正時刻想著群眾的生命安危,真正貫徹落實“行人優(yōu)先”的原則,總會有把運署街改成單行線或者是禁止機動車通行等諸多辦法的,只要心里時刻想著為市民造福,就沒有解決不了的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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