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應指出的是,“天價”違約金有違合同精神。其一、從金額上,依照《合同法》相關解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其二、就該條款而言,漳州水務利用了供求關系不平衡的優(yōu)勢地位,將不平等的條款強加給消費者,無異于霸王條款。 市工商局針對該種情況,對水務集團優(yōu)勢地位的確認、對其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商品行為的認定不能說沒有道理。從這個角度來說,對水務集團進行行政處罰也是應有之義。而對“天價違約金”的封頂處罰,乃至讓群眾對工商局產生“羅賓漢”匡扶正義的感覺。 然而,治理亂象不應只盯著行政處罰。須知無論漳州水務認罰還是不認罰,復議通過還是不通過,再多的罰款終究不會回到“被天價違約”的用戶手中。從終極結果來看,“羅賓漢”終究只是劫富,卻未能濟貧。 此“役”之后,你收你的、我罰我的,最終陷入“螳螂捕蟬、黃雀在后”的窘境,形成一種“食物鏈態(tài)”。顯然,這不是群眾真心想要的結果,更不是讓群眾滿意的關鍵所在。 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市工商局認定水務集團涉嫌不正當競爭的同時,更應對“天價違約金的霸王條款”進行認定和公示:一則責令水務集團限期改正;二則公布用水違約金的最高比例和限額,同時依據違約金的本意禁止疊加累計;其三、對超額、超比例收繳的,超額部分責令返還給用戶。 由此可見,對“天價違約金”的亂象,不能止于行政處罰,更應著眼于權利救濟。需牢牢記住一句話:“利民之事,絲發(fā)必興;厲民之事,毫末必去?!?/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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