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1年開始,住建部曾兩度明確提出,要完成《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但卻兩度“爽約”。專家透露,“條例修訂緩慢是因為擺不平各種利益關系,很多人是這個制度的受益者”。(6月18日《新京報》) 眾所周知,現(xiàn)行公積金條例之所以急需修訂,一個根本原因在于,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相當突出的不“公”問題。一方面,不僅在“住房保障”方面沒有充分起到應有的“公積”作用,未能有效促進低收入群體改善住房條件;另一方面,在“收入分配”上也產生一種加劇收入差距的“逆向”調節(jié)作用。 如此前媒體曾報道的蘭州石化月均“萬元公積金”、“吉林延邊煙草公司高管月均公積金超過1.4萬元”等事件,都是惡劣典型。但有關調查又揭示了另一種現(xiàn)實,“非公企業(yè)中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不足20%”,在受訪職工中“沒有住房公積金的占16.4%,公積金月繳存100元以下的占11.0%,100元至300元的占28.0%”。這意味著,對于絕大多數普通企業(yè)職工來說,或者根本就沒有住房公積金,或者即使有,也遠遠不到某些職工公積金的零頭,兩者懸殊甚至高達上百倍。 這種背景下,住房公積金條例修訂何以“擺不平各種利益關系”、“受益者”究竟是誰,自然顯而易見。也即,一方面是那些有條件“多繳公積金”的“有錢的單位”及其職工,如“不差錢”的央企國企和一些機關事業(yè)單位;一方面是,那些“沒錢”或者即使有錢也不愿意給職工足額繳納公積金的非公有企業(yè)。 那么,針對這些既得利益阻力,究竟怎樣才能“擺平各種利益關系”、確保條例修訂不再爽約呢?除了在修訂程序上應充分公開,確保相關利益群體尤其是普通企業(yè)職工群體的知情、參與、監(jiān)督權之外,另一個關鍵或許還在于,必須在重新修訂的公積金制度上,同時設計制定足夠嚴密和更具約束力的“限高”、“提低”雙重措施,確保在制度上既能有效抑制“有錢單位多繳公積金”,又有效避免“沒錢單位少繳甚至不繳”情況的發(fā)生。 比如,在“限高”方面,其一,應進一步考慮壓縮現(xiàn)行“12%月工資”、“3倍平均工資”的公積金上限繳費標準;其二,還應對國企過高繳存的公積金,取消免征個稅待遇;其三,對于那些假借公積金濫發(fā)福利的央企,還應制定更嚴厲處罰標準。 在“提低”方面,其一,應考慮適當提高目前“月均工資5%”的公積金最低繳存標準;其二,應不斷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和強制繳納范圍,對于拒繳或少繳公積金的用人單位,制定更嚴厲和現(xiàn)實可操作的罰則;其三,為鼓勵非公企業(yè)主動繳納公積金,應考慮給予一定的稅費減免優(yōu)惠,降低其繳費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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