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擺個攤,遇上城管趕逼,小販王山(化名)騎著小三輪撞樹側翻而跌倒受傷。城管見狀揚長而去,事后還回來扣押地攤。事后王山將天河城管告上法庭。此案一審,城管被認定部分行為違法,賠償2.7萬元,城管不服上訴。昨日,記者獲悉,廣州中院二審,認為城管嚴重違法,并指出城管見死不救有違社會公德。(8月26日 《新快報》) 應承認,城管是一個執(zhí)法“創(chuàng)新”不斷的群體,遍布大江南北的追趕式、搶奪式、搏擊式、扔人式等各種奇葩執(zhí)法方式,讓人不得不佩服“只有群眾想不到,沒有城管做不到”。在如此語境下,“逼傷不救”并沒有突破人們的容忍底線,也正因如此,城管才會在小販跌倒后一笑置之,之后更是繼續(xù)執(zhí)法端掉他的攤子。 與以往扔人執(zhí)法、搶奪式整治的境遇一般,輿論對城管“逼傷不救”,呈一邊倒的聲討態(tài)勢。但不得不承認,法院能夠頂住壓力,給小販一個公道“認為城管嚴重違法,并指出城管見死不救有違社會公德”,確實出人意料。此次判決的標榜意義在于,法律嚴守程序正義的底線,開辟了改善小販的生存環(huán)境的新戰(zhàn)場、新路徑。 然而,如果最終的2.7萬元賠償金,都由體制買單,而城管隊員只是得到幾句不痛不癢的懲戒。那么“逼傷不救”就肯定會有續(xù)集。不論是延安城管暴踢小販腦袋,還是陜西省銅川市城管的“扔人執(zhí)法”,哪次在曝光后不是鄭重的賠禮、嚴肅的道歉?可為何城管們屢錯屢犯?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問責的板子打錯了對象,最后都有政府買單。想想看,執(zhí)法出格,而問責的板子卻打不到,城管們會覺得痛么? 誠然,小販王山是以城管局為起訴對象,勝訴后法院自然把板子打向單位。但希望城管局能夠公私分明,不要所有責罰自己擔。一者,執(zhí)法出格大多是城管隊員的臨時起意。試想,哪個單位會直接要求城管隊群眾“橫眉冷對”?最后出了事,不能全都由單位兜底。二者,每次都由單位買單,也變相縱容了城管的隨意性、無序性執(zhí)法。 因此,讓受傷者得到經濟的賠償,還遠遠不夠。希望城管局能夠把“逼傷不救”的罰單,分解下去、傳導起來,讓犯錯者得到應有的懲罰。唯有如此,才能督促城管在執(zhí)法時能夠三思而行,催生出更多的“微笑式”、“體驗式”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小清新執(zhí)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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