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求政府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讓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是我們建設法治政府的首要任務,法治政府,政府首先要守法。 從根本上促使領導干部依法行政、審慎決策,祛除“決策拍腦袋、執(zhí)行拍胸脯、走人拍屁股”的頑疾,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必須完善決策、執(zhí)行與評估追責體系。 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四中全會提出,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 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必須是建立在程序法定化的基礎上的,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政府為推動“一把手”工程,政績工程,往往是置程序于不顧,隨意決策,造成“爛尾工程”和“民怨工程”頻現。 科學的決策必須是開放的決策,必須是民主的決策,必須要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前置,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才能保障重大行政決策走在法治的軌道上。 當然,合法性審查由誰來審查,怎么審查,誰來監(jiān)督審查的權力,如何保障審查的科學有效等等也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還必須要深化行政執(zhí)法體制改革,健全行政執(zhí)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如果不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權力就可能會“越界”,完善糾錯問責機制,筑牢法治“籬笆”、才能遏制權力“越線”。其實,最好的監(jiān)督是透明,推進決策公開、執(zhí)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不啻為一味“良藥”。 為解決責任追究的問題,四中全會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雖然我國早已建立追責制度,但過去往往只是官員在位時追究,而一旦離任或者退休,一般不再追究?!敖K身”就像一個緊箍將牢牢地套在官員的頭上,“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也時時警醒著決策者。但如何將這個責任落實的科學到位也考驗著各方的智慧和執(zhí)行力。追究責任不是最終的目的,警示后來者和建立敬畏之心,把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納入法治軌道才是最終目的。(何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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