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田自力的辭職,有多種解讀:當?shù)卣缃庾x為,“好心辦壞事”后的“負氣”之舉;還有人認為,這是官員主動承擔責任的體現(xiàn),值得稱贊。若如報道所說,田自力是“主動辭職”,則其行動在國內(nèi)官場確實頗顯另類?,F(xiàn)實中,能夠“引咎辭職”的官員不能說沒有,但確實少之又少。 在我的印象中,關注度比較高的是,山西前省長多年前因潰壩事故引咎辭職,以及國家環(huán)??偩智熬珠L因松花江重大水環(huán)境污染事件引咎辭職。但更多的印象是,許多重大事件發(fā)生后,即使事件性質(zhì)非常惡劣,也鮮有官員主動站出來承擔責任,官員們往往能拖則拖,實在拖不過,只好由組織免職了事。更有甚者,一些官員即使被免職,表現(xiàn)出的仍不是深刻反省和主動擔責,而是抵賴不了之后的無可奈何。免職之后,一些人也只想著爭取早日復出,甚至法定的責任期限還沒有到就迫不爭待地悄悄復出。 引咎辭職,是官員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屬于“自責”而非“他責”——也就是,面對重大事件,能夠主動站出來承擔責任,而非由組織督促之下被迫承擔責任。“主動辭職”,表現(xiàn)的是主觀上對于自身職責深刻反省與主動擔當,體現(xiàn)的是對政治倫理的尊重。這種行為扎根于官員的道德自覺和職業(yè)榮譽感,體現(xiàn)官員的良知與尊嚴,還有對民意的尊重——官員的權(quán)力來自大眾的授予,那么,當事情沒有辦好,自覺承擔責任就是題中之意。雖然引咎辭職不能代替行政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但其本意正是要堅持群眾路線,自覺對人民大眾負責。 事實上,引咎辭職在法律和領導干部任用條例里都有規(guī)定,《公務員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p>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也規(guī)定,“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xiàn)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從這些法律和條例看,引咎辭職應當成為官員承擔責任的方式,但現(xiàn)實中,“自責”者少,“他責”者眾。這說明,當前官員責任擔當意識還有待加強,也說明,喚醒官員群體的職業(yè)尊嚴感,強化政治倫理,非常必要。 從這樣的角度來看主動辭職的官員,的確值得點贊。也許,主動辭職對當事人的職業(yè)生涯會帶來重大損失,但主動擔當?shù)呢熑我庾R令人尊敬,尤其值得官員群體關注和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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