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八大以來,共有53名省部級以上官員被查處,其中,據法院判決和媒體報道,有30名與開發(fā)商有牽連,占比高達60%。(11月25日人民網) 官員與地產,究竟是怎樣的關系?媒體的報道很能說明一些問題。落馬省部級以上官員中,有60%的涉及房地產,不難看出,地產領域儼然已成為官員貪腐的重災區(qū),中間勾連了太多的利益糾葛。不過,有意思的是,坊間在驚嘆乃至憤懣“近百落馬貪官,半數涉及房地產”之余,對此數據也持懷疑態(tài)度,甚至篤定地認為,“恐怕不是60%,而是全部吧?”這也難怪,在房地產泡沫的大背景下,暴露出房地產腐敗,一點都不令人吃驚。就好比壟斷性的行業(yè)必然存在不為外人道的腐敗一樣,巨大的利潤空間難免令人垂涎欲滴,也不難得出“蒼蠅不叮無縫的蛋”的結論。房地產市場在10年間,以驚人的增速發(fā)展,誰都會把目光聚集到房地產上,特別是對于房地產開發(fā)商而言,他們要想開發(fā)好地產,就必須首先開發(fā)好官員手中的權力,房地產業(yè)已成為腐蝕政府官員的最大溫床,成為權力開發(fā)的牧場。一定程度上,一些官員的落馬,就是開發(fā)商精心“開發(fā)”的結果。 房地產開發(fā)商為什么熱衷于“開發(fā)”官員?其實就是看中了官員手中的權力。從以往查辦的房地產相關案件看,腐敗幾乎滲透到立項、貸款、工程招標、用途變更、容積率調整、監(jiān)理驗收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開發(fā)商一旦成功“開發(fā)”了權力,就可以要風得風,要雨得雨,就有了土地,有了項目,有了環(huán)保合格證書,有了肆意增加的容積率,有了房產銷售利潤的盆盈缽滿。所以,一些開發(fā)商在開發(fā)土地、房產的同時,他們非常注重“開發(fā)”權力,而當房地產資本和官員手中的權力完成交易后,他們馬上會將腐敗成本打入房價,讓消費者來填補。所以,社會普遍認為,腐敗也是導致高房價、加劇百姓“住房難”的重要因素。 開發(fā)商對權力的“開發(fā)”,是一種不正的經營之道。但是,一些官員為什么也樂于被“開發(fā)”,或是勇于尋找“開發(fā)”,甚至能與開發(fā)商“利益共享”呢?這就是一些官員的權力私用,以權謀私了。有的官員,在開發(fā)商立項、審批、評估、辦證等一系列程序上,是沒有好處不辦事。有的主要領導以關心為名插手工程建設項目,同時還以加強領導為借口把持工程建設項目。他們也用權力從開發(fā)商那里“開發(fā)”自己的私利,形成了權錢交換。由于開發(fā)商和一些貪官在私利目的上的一致性,所以雙方的“互為開發(fā)”就一拍即合,一些貪官就從房地產商對其權力的“開發(fā)”中走向腐敗的泥淖。 莫讓房地產成為權力開發(fā)的牧場,就必須多管齊下,從體制、法制和機制入手,對土地制度、財稅體制和政治體制進行改革,同時引入和完善外部監(jiān)督,把土地資源配置權力交給市場、法律和制度。這里面包括:健全權力約束機制,完善相關法規(guī)和制度,積極運用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建立公開公正透明的房地產市場,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把公共權力置于法制和人民群眾的有效監(jiān)督之下。同時,還要加大查處力度,嚴肅查處涉及房地產開發(fā)的腐敗案件,讓那些熱衷于開發(fā)“權力”的房地產商和心甘情愿“被開發(fā)”的腐敗分子,都身敗名裂、傾家蕩產、得不償失,這樣,“權力開發(fā)”和“開發(fā)權力”才會失去生存的土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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