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是影響力大、社會關注高的個案,越會被圍觀者事無巨細地擴大觀察。法官們也要學著適應“被圍觀”,學著以更充分的公開說理來回應質疑與批評。】 昨天上午,上海高院對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與普通刑案遵循“二審終審”不同,根據(jù)現(xiàn)行法,對林森浩的死刑判決還將依法報請最高法院核準。林森浩父親昨日在獲悉這一結果后,以“我兒子有錯,但罪不該死”為由,表達了對二審裁判的不認同。而從整體上觀察,網上支持二審裁判結果的仍占絕大多數(shù)。 對個案裁判的評析,當然不是拼人氣。支持者多未必就意味著公正,反之亦然。一個裁判結果,總難有所謂“雙贏”。有分歧并不可怕,這是一個多元化社會的常態(tài)。法庭審理設置有辯論程序,就是為了讓不同觀點在法庭上充分呈現(xiàn),以期實現(xiàn)“事實越辯越清”。林森浩案二審引發(fā)全民圍觀,一方面固然與“復旦投毒案”這個著名的標簽有關,另一方面,也與控辯雙方的激烈交鋒聯(lián)系緊密。從網上流傳的辯護詞及辯護意見來看,辯方的業(yè)務能力可圈可點。 尤記得二審期間,多家媒體紛紛聚焦辯方律師延請法醫(yī)胡志強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胡提出了黃洋系暴發(fā)性乙型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不同觀點。一時間,輿論嘩然。法醫(yī)連帶辯護律師,甚至還成了一些激動的網民發(fā)泄情緒的對象。 回到庭審視角。對于辯方提供的質證,二審中檢方對此也有辯駁,稱胡志強并未對黃洋進行尸檢,而只是根據(jù)文獻、病歷等材料就作出結論,并試圖推翻此前的鑒定意見,這讓人無法認可。審判長更是當庭表明,胡志強的陳詞,并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鑒定意見,只能作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jù)。 當鑒識科學進入司法之后,有一種說法將鑒定專家形容為“法官之前的法官”。很多案件中,左右或決定案件最終裁判結果的,正是鑒定意見。 在林森浩案中,鑒定意見無疑也是最重要的證據(jù)之一。法官不是鑒定專家,對鑒定意見本身只能在形式審查的基礎上,予以認同或不認同——通常來說,法官無法否認一個專業(yè)人士在某個專門領域中的鑒定,除非這個鑒定存在違法的特殊情形。 “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有助于法官正確理解“鑒定意見”。但將黃洋死因歸于暴發(fā)性乙型肝炎致急性肝壞死,仍然理據(jù)不足。二審律師在一些具體而微的司法程序上,提出了一些合理的質疑,值得司法關注;有的合理質疑,還亟須一個說明。法院的裁判文書應該說理,并應充分尊重律師的勞動——在裁判文書中對辯護律師的主要辯護觀點進行回應和解釋,是裁判的應有之義。也唯其如此,方能打消眾多質疑。 從精密司法的視角觀察,二審裁判并未盡善盡美。越是影響力大、社會關注高的個案,越會被圍觀者事無巨細地擴大觀察。這對于確保司法公正,還是利大于弊。法官們也要學著適應“被圍觀”,學著以更充分的公開說理來回應質疑與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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