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一起由村民不服貴州省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訴訟案件,在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貴州省副省長陳鳴明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起行政訴訟的爭議焦點:一是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的通知是否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二是省政府作出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是否合法。 副省長主動出庭應訴民告官案件,應該說是罕見的。按照當地媒體的報道,這是全國首例副省長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從這個意義來說,副省長能夠主動應訴關于征地拆遷的普通民告官案件,也是法治的題中之義。 我以為,“副省長主動出庭應訴”的最大價值,在于它是一次鮮活的普法。這種普法既指向民眾,也指向官員。“副省長應訴”就是在告訴民眾,在嚴格守法上,并不存在官員和民眾的區(qū)別。同樣的,對于行政機關負責人而言,“副省長應訴”也在昭示,要履行訴訟義務,不要回避問題,如此,矛盾才能得以解決。 可以預見,隨著新行訴法的推行,會有越來越多的地方行政官員主動出庭應訴。不過我以為,這仍然不夠。道理很簡單,從官員主動出庭應訴,到“民告官”系列案件都能被公平審判,兩者尚有距離。事實上,近年來“民告官”案件的勝訴率一直在呈下降趨勢。盡管《行政訴訟法》在立案、判決等方面做出新規(guī)定,但我國“民告官”案原告勝訴率,還是從10年前的30%降至近年的10%。 這背后原因何在?從媒體報道的另一個新聞中,或許可看到真相。河南省從2013年起試點民告官案件異地審理,信陽、南陽、安陽成為改革試點地。結果,截至2014年5月,僅信陽一地,行政機關敗訴率就上升了17%。顯然,民告官案件勝訴率不升反降,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它們往往是“轄地管理”,地方法院人財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如此現(xiàn)實下,又怎能指望它們獨立地行使審判? 因此,要副省長出庭應訴,更要去除地方對司法的干預。當下,“民告官”的案件多集中在拆遷、物權、上訪等領域,倘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法真正做到不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那么官員出庭就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我們渴望看到“副省長出庭應訴”的消息,更渴望看到民告官勝訴率的自然上升。 □王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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