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來沒有一個案件,在如此之短的時間,引發(fā)如此之多的公眾討論。 我們暫且將情感因素擱置一邊,從法律的視角來審視這樣一個判決,無疑也的確存在許多問題。在認真讀完這份24頁的判決書之后,作為法律人,案件的判決的確存在法律上的改判空間,我們也相信這個案件將會得到改判。 在本案當中,于歡用水果刀捅傷四名暴力催債人員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的行為,無疑已經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問題在于,于歡的行為在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情形下,應當如何追責? 首先,是否存在法定免責事由,也就是是否可以將于歡的行為認定“正當防衛(wèi)”;其次,于歡的防衛(wèi)行為“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再次,從量刑角度而言,于歡的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自首”。前兩者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不負刑事責任”和“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后者則屬于“可以從輕處罰”的法定情形。 結合本案,于歡維護其母、并在警察離開之后持刀捅人的行為究竟是否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法定含義,是本案追責的關鍵所在。一審判決認為,于歡“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因此不認定“正當防衛(wèi)”。 那么究竟本案的“不法侵害”是否存在、是否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是否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以及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我們認為,本案的不法侵害不僅存在,而且一直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結合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以及媒體報道的有關細節(jié),自2016年4月14日下午4點多至晚上11點,暴力逼債的八九個人將于歡和其母蘇銀霞先是限制在公司財務室,在吃完晚飯之后,又被限制在公司一樓接待室。在這個過程中,非法拘禁顯然一直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杜志浩等人對蘇銀霞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為也處于“正在侵害”。 另外,在警察到現(xiàn)場說了一句,“要賬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說”,隨即離開。正是在未得到警察幫助的情形之下,被摁在長沙發(fā)上的于歡不堪忍受其母受辱,拿起水果刀捅向了杜志浩等人。故此,我們認為,于歡在警察離開之后,不堪其母受辱,又無法擺脫暴力逼債者的人身控制之后,做出了憤激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 同時,從部分證人的證言及蘇銀霞、于歡的供述來看,于歡的行為符合刑法關于“自首”的認定。對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于歡捅傷了杜志浩等人,歸案之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顯然,如果二審法院能夠認定于歡行為中的“正當防衛(wèi)”情形,并在量刑環(huán)節(jié)認定“自首”,于歡在二審改判的幾率是非常高的,于歡的量刑的合理預期應當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當然,從嚴格規(guī)則主義出發(fā),二審法院也有必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將“民意”與“規(guī)則”做適當區(qū)隔,從而實現(xiàn)對法治的堅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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