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辦公積金繳存登記可罰五萬
來源:福州晚報 2012-01-10 編輯:黃水來
《暫行規(guī)定》提出,存在上述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書面告知,并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單位或個人予以立案查處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并可在媒體上將單位或職工的違規(guī)行為予以公布。 其中,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逾期不整改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參照大、中、小、微型企業(yè)的劃分,結合公積金管理實際,將20人以下(含20人)的單位歸為微型單位,處以1萬元罰款;2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單位歸為小型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100人以上的大中型單位,處以5萬元罰款。對影響社會穩(wěn)定、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妨礙公務以及發(fā)生兩次以上違法行為的違法單位,從重處以5萬元罰款。 單位或職工不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決定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福州晚報記者 張秀冰) |
相關新聞
熱點推薦更多>>
互動精選更多>>
東南網旗下網站 | 律師嚴正說明 |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