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利出賣親生子女將以拐賣罪論處
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出臺的關(guān)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指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還列舉了四種具體情形。
意見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yǎng)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yǎng)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yǎng)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yǎng)”行為的。
意見同時指出,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yǎng),包括收取少量“營養(yǎng)費”、“感謝費”的,屬于民間送養(yǎng)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yǎng)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符合遺棄罪特征的,可以遺棄罪論處。
拐賣兒童最重可獲死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將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兒童的行為之一的。第二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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