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未正式入職,卻在培訓期間不慎跌傷,這讓梁女士把“準雇主”告上了法庭。昨日記者獲悉,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健康權糾紛案,判定梁女士和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雇傭關系,但公司因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而需支付梁女士賠償金4萬余元。
培訓期間卻不慎跌傷公司拒絕賠償
2009年10月,梁女士到成都一家公司參加從業(yè)人員資格證考試培訓。沒過幾天,梁女士到公司的會議室參加業(yè)務學習不幸被椅子絆倒跌傷。經(jīng)診斷,梁女士為左股骨頸骨折,傷情屬9級傷殘。
“會議室小,學習人員又多,里面桌椅擺放凌亂!”梁女士認為自己是該公司雇員,又是在培訓中摔傷的,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她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對梁女士這一說法,公司卻不認同,“雙方只建立了擬代理關系,并不是勞動關系!”公司負責人表示,梁女士不能算是公司雇員。“所以,我們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p>
判案依據(jù):未盡“安保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對培訓人員進行考勤、授課、業(yè)務指導,是基于相關行業(yè)規(guī)定履行對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職責,而非雇主對雇員的指示、監(jiān)督和管理,梁女士與該公司不存在雇傭關系。梁女士對自身的安全保護未盡注意義務,以致被座椅絆倒受傷,自己有責任。但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一定過失。遂判決該公司支付梁女士賠償金4萬余元。
該案承辦法官稱,雖然梁女士不是公司雇員,且對自身的安全保護未盡足夠的注意義務,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官提醒,“安保義務”是從事經(jīng)營活動或社會活動主體應盡的法定義務,往往與餐飲等行業(yè)相關,與公眾生活息息相關。社會公眾因經(jīng)營者未盡“安保義務”而遭受人身、財產(chǎn)損失的,都可依法維權。(天府早報藺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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