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報告解讀:推進香港、澳門政制發(fā)展
香港、澳門回歸祖國以來,以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為主要內容的政治體制分別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循序漸進地向前發(fā)展。隨著上述兩個產生辦法的民主成分不斷擴大,香港同胞、澳門同胞享有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分別對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qū)的政制發(fā)展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近幾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作出了有關解釋和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政制發(fā)展的有關問題。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提交的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批準和備案。這是香港回歸以來第一次按照基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完成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是香港政制發(fā)展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當前,香港社會比較關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普選辦法,對行政長官普選時的候選人提名機制、立法會普選時功能團體議席是否保留等焦點問題有一些不同意見。 澳門基本法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治體制的規(guī)定與香港有所不同,沒有規(guī)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澳門基本法作出解釋,明確了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需要遵循的法律原則和法律程序。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澳門特別行政區(qū)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作出決定,妥善解決了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事宜,標志著澳門政制發(fā)展向前邁出重要一步。 (據新華社北京3月2日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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