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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吳良彩和援助律師吳暉去經偵遞交請求撤案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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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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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良彩手持撤案決定書
昨天,吳良彩到永新派出所確認“身份”名下顯示“已銷案”。此前,被立案成為嫌疑人的吳良彩,從警方指定銀行,兌出了被扣押達兩年之久的19100元“罰款”,并從警方“領”回了兩臺POS機及一部OPPO手機。
吳良彩在被解除取保候審后,遭遇該撤的案件未及時撤、該歸還的錢物未及時還的情形,甚至連自己的“身份”都無從知曉。囿于身有污點、擔心報復,她甚至想過放棄扣押錢物及挽回名譽,就這樣“不清不白”下去。
今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3月1日實施的公安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讓對吳良彩的“疑罪從掛”成為歷史。
實名舉報送釣魚警察“入獄”
“我是經過痛苦的內心斗爭,才決定跨入曾經的傷心之地,向警方‘討要說法’的。如果我現在不把自己的身份搞清,將來就有可能給孩子發(fā)展帶來影響!”進入位于友愛路的南寧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前,吳良彩向北京青年報記者透露。
2016年3月25日上午,在法律援助律師吳暉的陪同下,吳良彩來到自己涉嫌“非法經營罪”的辦案部門,就自己當下的“身份”問題和扣押物品問題“討說法”。
兩年前的4月20日,在南寧某建材市場做生意的吳良彩,被永新派出所拋出的警方“鉤子”設計,在為其刷卡套現15000元后,事先跟蹤而至的警察將她銬走,并入戶抄走了她的電腦、POS機、手機等。
在永新派出所,冒充警察的博白混混李其偉,逼吳良彩在“上山”(坐牢)和“續(xù)釣”下家間抉擇。吳良彩只得續(xù)釣了另一名受害者,同時,她打開手機,留下了“胖警察”敲詐勒索的錄音鐵證。
隨后,吳良彩一路實名舉報,從西鄉(xiāng)塘公安紀委,到南寧市公安紀委,再到南寧市政法委。之后又把舉報的觸角延伸到檢察系統,多次“登門”興寧檢察院提交證人證據、梳理事件經過及辨認嫌犯照片。
2015年4月,南寧興寧區(qū)法院下達一審判決,被吳良彩一路舉報的、對她“釣魚執(zhí)法”的永新派出所所長鄧振聰、陳朝暉(副科級)、“胖警察”李其偉,因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分別被興寧法院判處11年半到7年不等的刑期。三被告人對包括吳良彩在內的數人“釣魚執(zhí)法”共牟利26萬元。
法院審理認定的四起犯罪事實中,有三起與吳良彩本人及其舉報直接相關。
本報多次對此事進行了追蹤報道。
身上掛著“嫌犯”身份長達兩年
2015年5月,也就是多名涉罪警察獲刑一月后,吳良彩接到了南寧公安局經偵大隊的電話,通知她前去辦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xù)。吳良彩以為,這下自己被扣的約19100元和POS機、手機等,也將一并歸還。警方讓她補簽了一年前永新派出所移交錢物的扣押清單。
“我問扣押的錢物何時退還,他們說要看主辦人怎么定,現主辦人不在,要等他回來再說?!眳橇疾收f,之后她開始了漫長的等待??墒墙荒赀^去了,她沒有等來任何說法。“我也問過興寧檢察院和南寧公安紀委,他們都說這是兩個不同的案子,不歸他們管?!?/p>
據一位地方檢察院檢察長告訴北青報記者,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解除對嫌疑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時,“必須將其案件的‘走向’予以告知,是否撤案、有否移送、扣押錢物如何及何時歸還等等?!?/p>
吳良彩曾跑到泰國考察、后又跟團香港旅游,去年年底,干脆貸款買車,因為她聽說如果是嫌犯身份,這些行為都將受到限制??墒?,操作下來,這些對嫌疑人的“設障”,她都一路綠燈,她猜測可能自己已被“洗白”。但既然“洗白”為何扣押的財物又始終不退呢?她不知自己已然身陷“掛案門”。
吳暉說,2015年5月21日,南寧市公安局已做出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此后,辦案機關再沒找過吳良彩做任何調查、詢問,公安機關也沒有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只能推斷吳良彩仍被“掛”著犯罪嫌疑人身份。
懷著疑慮,吳良彩向辦案部門“討說法”。針對律師提出的“身份”問題和錢物扣押問題,接待人員稱案件主辦人和領導都不在家,讓他們留下律師意見書和聯系方式回去等消息。
剛離開經偵大隊,援助律師吳暉接到了南寧經偵大隊的致電:“你剛才交來的關于吳良彩案件的律師意見我們已經收到,你提到的扣押物品和撤案兩個問題是并行的。我們已經把這些問題向法制大隊匯報,由他們審查作出決定后答復你。”
吳良彩說這個回復,猶如一記“悶棍”,將自己擊暈。原來,時至今日,之所以扣押錢物始終不予退還,乃是因為自己仍未“撤案”,頭上仍頂著“嫌犯”帽子。
指控吳良彩涉罪依據不足
2014年9月9日,“南寧公安在線”官方微博發(fā)出消息,稱吳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案件,已由南寧市局經偵大隊負責偵辦。
梁女士是從柳州來邕做生意的女包工頭,因業(yè)務關系,她去吳良彩家的建材城買過幾次材料。“具體買過幾次記不清了,反正有過多次刷卡記錄?!?/p>
2014年12月23日,梁女士向北青報記者透露,曾有自稱南寧市局經偵部門的人聯系過她,“要了解一樁與信用卡有關的案件。”但因業(yè)務繁忙加之經常出差,一來二去,警方的調查也就被她“拖”了過去。
“之后,我又接到了警方的電話,這回他們告訴我,要與我‘不見不散’!”隨后兩位辦案警官向她詢問了在吳良彩家商鋪的消費細節(jié):買了什么東西?有無消費憑據?是否有電器在賣?是否有過“套現”等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僅向吳良彩家“報信”的被警方調查取證過的熟客,就有一二十人。
北青報記者調查得知,吳良彩當初用來實施信用卡“套現”的兩臺POS機,一臺機主是吳良彩的二姐,另一臺機主是其大姐,且POS機安放的商鋪,也不在吳良彩名下。
南寧市公安局南公撤案字(2016)00004號撤銷案件決定書,最終給出的撤案理由是,“吳良彩涉嫌非法經營案,因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決定撤銷此案?!?/p>
解除取保后一年被認為是時間“大限”
北青報記者調查獲悉,吳良彩是何時被立案成為犯罪嫌疑人的,她始終不得而知。她只知道,4月20日被拉到永新派出所后,一直催她趕緊湊錢,未啟動任何偵查程序。她認為自己是在揭黑帖子上網后,因沒能在警方指定期限內刪帖,才被重新“請”回派出所,做了訊問筆錄、驗了DNA、照了正側面相、按留了指紋。
在解除取保候審一年后,案件是否撤案?嫌犯身份是否解除?扣押錢物何時歸還?種種問題都是問號。“在3月25日我們提交律師意見書、4月19日致電催問后,警方稱‘會在法定期限內處理’?!眳菚熣f,今年5月20日,是吳良彩解除取保一周年期滿,也將是警方給出最后說法的“大限”之日。
他說,《規(guī)定》第183到185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經過偵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對扣押的財物應當解除扣押予以返還。
如果辦案機關還未對吳良彩的案件予以撤案或者對吳良彩終止偵查,到2016年5月20日辦案機關仍未將案件移送起訴的,依據《解釋》,吳良彩屬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吳暉說,依據3月1日實施的《規(guī)定》,吳良彩案件中,如果辦案機關的辦案警察在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后沒有告知吳良彩,也沒有對扣押的財物解除扣押返還吳良彩,又或者吳良彩被解除取保候審一年后仍未撤銷案件或者對吳良彩終止偵查,返還被扣押的財物,辦案的警察都有可能被追究執(zhí)法過錯責任。
5月20日下午,在遞交律師意見56天之際,吳良彩和吳暉再次來到南寧市局經偵大隊“討要說法”。
辦案民警電話告知,吳良彩案撤案及退還錢物一事,還在“走程序”中,何時走完不得而知。而此前吳暉和吳良彩已經核實獲悉,該案并未“移送”相關檢察院,這也意味著,警方當日再不撤案并退還錢物,將涉嫌違法。吳良彩隨即向南寧市檢察院遞交了《請求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jiān)督的申請書》。
多項新規(guī)出臺避免“疑罪從掛” 吳良彩嫌犯身份撤銷
在向警方“討說法”前,很多知情親朋勸阻吳良彩,“干脆放棄財物別要了?!?/p>
2013年實施的新的《刑事訴訟法》,不僅將保證金直付銀行寫入法律,更提供了當事人依法返還保證金遇阻的救濟渠道。
就在吳良彩案走入瓶頸時,多項專門針對涉案財物處置的規(guī)定相繼出臺:中辦和國辦印發(fā)了《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最高檢、公安部隨后也出臺了有關涉案財物管理的新規(guī)定。
《意見》明確: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兑庖姟愤€明確要求健全責任追究機制,規(guī)定違法違規(guī)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中央這道“緊箍咒”非常好使。5月21日晚上十點半鐘,吳暉接到了來自南寧經偵大隊案件主辦人的來電,稱吳良彩一案警方“早”就做出撤案及退還錢物決定,只是接電話的辦案民警不知曉而已。讓吳暉通知吳良彩于5月23日前往辦理相關手續(xù)。
延展
永新派出所釣魚執(zhí)法案例列入警方培訓課程
伍志銳是廣西警察學院的副教授,主要講述《刑事訴訟法》,他經常會給警察開一些專題講座。永新派出所釣魚執(zhí)法案例,已被警方列入新警員培訓課程,主題是執(zhí)法過程中被執(zhí)法者的人權保護問題。
據伍志銳透露,永新派出所事件曝光后,在當地警員中引起了很大震動,當地一些有類似行為的派出所紛紛“懸崖勒馬”。
“吳良彩事件給執(zhí)法人員提了個醒,原來《刑事訴訟法》中,對于沒有采取羈押強制措施的當事人,何時撤案沒有時間上的明確規(guī)定,一些被‘掛起’的當事人也‘無法’尋求救濟。而這一切,隨著今年兩項新規(guī)的出臺,司法實踐中長期詬病的‘掛案’現象被套上了一道‘緊箍咒’!新規(guī)出臺的背景就是要解決‘疑罪從掛’難題!”伍志銳說。
“兩年的煎熬后,終于等到了今天真正的‘獲釋’,我的心情很難表達。對我而言,涉罪的警察入獄,我很開心,但我更在意的是自己的權利能夠得到保護?,F在拿回了手機、錢和POS機,郁悶了700多天的心情,終于緩過勁來。幸虧有新規(guī)‘罩著’,要不然還不知是什么結果呢!”拿到撤案通知及錢物、身份終于被“洗白”的吳良彩表示。
本版文并攝/本報記者 張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