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士兵的軍銜
第十五條士兵軍銜兵役性質分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級士官、五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二級士官、一級士官;
(二)義務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條士兵軍銜按等級分為:
(一)高級士官:六級士官、五級士官;
(二)中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
(三)初級士官:二級士官、一級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軍銜中,列兵為最低軍銜,六級士官為最高軍銜。
第十七條海軍、空軍士兵的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二字。
第十八條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以本人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和服現役年限為依據。
第十九條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
(一)兵:服現役第一年的義務兵,授予列兵軍銜;服現役第二年的列兵,晉升為上等兵軍銜;
(二)初級士官:義務兵服現役期滿,被批準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級士官軍銜;第一期服現役期滿,被批準進入第二期服現役的一級士官,晉升為二級士官軍銜;
(三)中級士官:第二期服現役期滿,被批準進入第三期服現役的二級士官,晉升為三級士官軍銜;第三期服現役期滿,被批準進入第四期服現役的三級士官,晉升為四級士官軍銜;
(四)高級士官:第四期服現役期滿,被批準進入第五期服現役的四級士官,晉升為五級士官軍銜;第五期服現役期滿,被批準進入第六期服現役的五級士官,晉升為六級士官軍銜。
第二十條士兵軍銜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服現役期限晉升;服現役第一年的列兵被提升為班長職務的,晉升為上等兵軍銜。
第二十一條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準權限:
(一)高級士官由軍級單位主官批準;中級士官由師(旅)級單位主管批準;初級士官由團(旅)級單位主管批準;
(二)兵的軍銜由連或者相當于連的單位的主管批準;服現役第一年報列兵擔任班長職務,晉升為上等兵軍銜的,由營級單位主管批準。
第二十二條兵的軍銜的授予、晉升,由連或者相當于連的單位的主官隊前宣布;士官軍銜的授予、晉升,由批準單位的主官以命令下達。
第二十三條士兵在訓練機構學習期間軍銜的晉升,學制6個月以上的,由訓練單位辦理;學制不滿6個月或者送地方學習的,由原單位辦理。
士兵住院治療期間軍銜的晉升,由原單位辦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傷致殘住院或者病休的時間,連續(xù)計算超過半年的,暫緩晉升,暫緩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二十四條士兵在受審查期間,軍銜暫不晉升。經審查沒有問題的,應當按期晉升。
第二十五條軍銜高的士兵對軍銜低的士兵,軍銜高的為上級。當軍銜高的士兵在職務上隸屬于軍銜低的士兵的,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二十六條士兵必須按規(guī)定佩帶與其軍銜相符的肩章、符號。
第二十七條士兵軍銜評定、授予的程序和辦法,由中國人解放軍總參謀部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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