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東南網(wǎng)
>
專題> 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工作> 要案集萃
> 正文
溫州平陽縣原常務副縣長徐定錦受賄140余萬元被判刑
www.oubrhjy.cn?2009-11-19 17:28? ?來源:新華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溫州永嘉法院18日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平陽縣原常務副縣長徐定錦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
徐定錦原系中共平陽縣委常委、平陽縣常務副縣長,因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于今年7月13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徐定錦分別利用其擔任平陽縣鰲江鎮(zhèn)黨委書記、平陽縣副縣長的便利,為其轄區(qū)內有關企業(yè)在落實土地使用權、舊村改造項目、辦理股權轉讓手續(xù)等事項謀取利益,共收受他人人民幣118萬元、美元1萬元。2007年至2008年期間,徐定錦還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15萬元后,超越職權,違反規(guī)定免除某房產公司因出售某大樓地下室而需要補交的土地出讓金,致使公共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案發(fā)后,徐定錦家屬已代為退出150萬元贓款。
法院認為,徐定錦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十余次非法收受多人財物,折合人民幣達140萬元以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收受他人的財物后,超越職權,違反規(guī)定免除土地出讓金,致使公共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其行為又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應予數(shù)罪并罰,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新華網(wǎng)杭州11月19日電 記者裘立華)
相關新聞
更多>>視頻現(xiàn)場
相關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