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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土”腐敗緣何高發(fā) 涉案人員多是政府官員
www.oubrhjy.cn?2010-01-15 16:32? ?來源:人民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土地領域權力過分集中
一些地方政府過于強勢,采取不正當行為干預土地出讓
記者:既然“高危性”、“高發(fā)性”已成共識,為何在一些地方涉“土”腐敗還是堵不???
姚麗:這需要從體制、機制上找原因。
很重要的一點是土地領域權力設置過分集中,缺少強有力的制度執(zhí)行和監(jiān)管,行政行為沒有做到全程陽光,特別是對重點環(huán)節(jié)和重點部位的權力運行制衡和糾錯制度不健全。
另外,在基層農(nóng)村,由于管理力量薄弱,監(jiān)督方面存在諸多漏洞。農(nóng)村地區(qū)征地出讓工作涉及面具有區(qū)域性和分散性的特點,多是由鄉(xiāng)(鎮(zhèn))、村抽調人員組成工作小組或者設立臨時性機構——“拆遷辦”,機構簡單人員少,容易導致監(jiān)督缺位、無人糾錯的局面。一些基層人員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不強,罪與非罪概念不清,容易誘發(fā)職務犯罪。加之一些地方村務公開制度流于形式,財務管理混亂,給行為人輕易作案留下了空間。
記者:我們注意到,很多涉“土”案件都與地方政府出讓土地有關。
姚麗:的確如此,不少地方財政對土地出讓收益的依存度過高。
對于地方政府而言,城市土地是重要的經(jīng)濟資源,為了掌控這一重要的經(jīng)濟資源,一些地方政府過于強勢,往往采取不正當行為干預土地管理事務,干預土地出讓,地方國土部門勢單力薄,無法對地方政府開展有效的制衡。
省級以下國土系統(tǒng)受體制制約,受制于地方政府,無法對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干部的不合理用地決策進行有效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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