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013-12-11 16:49? ?來源:省安監(jiān)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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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審理和判決 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朽為的執(zhí)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zhí)行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四十八條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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