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013-12-11 16:55? ?來源:省安監(jiān)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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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金融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的; (三)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 (四)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由金融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違法劃撥款項二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執(zhí)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zhí)行范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第七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guī)定。 第七十一條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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