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實施公權力不能無所約束
難道說,一個人民法院,可以不問青紅皂白,隨意將一位公民從警察手中帶走,而且還不是其轄地范圍的派出所?如果說將抓走是因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為什么偏偏在對方到領導家送禮不成時實施抓捕?這未免太過巧合。同時,法院人員的敬業(yè)精神也令人敬佩,不就近在瑞安本地,卻非要興師動眾跑到溫州去抓捕。
更耐人尋味的是,柯豐足到醫(yī)院骨傷科看病,其病歷本應成為破解事件真相的有力證據,只要一看病歷,其傷是被打所致還是自己摔傷、磕傷就一清而楚了。如果真像瑞安法院所說的“沒有毆打柯豐足”,那這就是撇清自己責任的明證,法院理應趕快讓醫(yī)院出示。然而,這份關鍵的病歷,卻被法院有關人員“沒收”了。
法院有沒有“沒收”的權力,這本就是一個疑問,而將病歷強行掩藏,秘不示人,這里面究意有什么蹊蹺?不免大惹人懷疑。
我們不是偵探家,事件的性質究意如何,還需要細致調查才能知曉。但就目前公開的信息,卻不難發(fā)現(xiàn)瑞安法院運用公權力的隨意枉為,他們的手,伸向了外地派出所,伸向了本地醫(yī)院,在冠冕堂皇的名號下肆意出擊、無所忌憚。
不管最后結果如何,這一點必須引起上級的高度重視,而瑞安法院也必須因此而付出代價。否則,加強紀律作風建設、提升法院形象就會成為一句空話、一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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