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電梯應“守法”
www.fjnet.cn?2013-05-31 07:47? 李英鋒?來源:人民日報 我來說兩句
據(jù)報道,近日吉林市某區(qū)法院樓內(nèi)電梯前貼出告示,乘坐電梯發(fā)生任何后果“概不負責”。 表面來看,這張“生死狀”基于一定的善意——“電梯使用年限較長,隨時會發(fā)生故障”。但是,既然電梯存在運行風險,法院為何不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退一步講,即便因種種因素不能及時維護,也應關停電梯,以消除安全隱患。法院一方面允許電梯帶病運行,一方面又貼出“生死狀”進行警示,這種矛盾的做法有違法理與情理。 其實,如果真發(fā)生意外,一紙告示也無法免除法院應負的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因此,法院貼出的“生死狀”是在單方面推卸責任,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應當無效。 司法單位,本應做奉公守法的典范,卻試圖打法律“擦邊球”,最終用一紙告示把自己推到了法治軌道之外,其暴露出的法治意識淡薄應當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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